稅捐稽徵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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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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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7條已於民國79年刪除,原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規定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現行擔保品規範以第11條之1為準。
Q · 稅捐稽徵法第37條現在還能用嗎?相當擔保去哪了?
已刪除,相當擔保改看第11條之1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7條已於民國79年刪除。該條原本規定相當擔保的五種類別(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及其計價方式,並允許小額納稅義務人以舖保代替。民國79年修法時整併擔保品規範,將內容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因此查詢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應直接適用第11條之1,第37條不再具有規範效力。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的種類和計價方式: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各自怎麼算。民國79年修法整併,內容移到本法第11條之1。現在要查擔保品規範,請看第11條之1。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7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規範內容為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方式,含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及上市有價證券五類擔保品的折算規則,並設有小額納稅義務人以舖保替代的彈性。民國79年修法後刪除本條,相關規定整併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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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37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37條已於民國79年刪除,不再具規範效力。原規定相當擔保的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現已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
Q2相當擔保現在規定在哪一條?
現行相當擔保規定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包含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等擔保品及其折算比例。查詢時不應再引用已刪除的第37條。
Q3為什麼第37條會被刪除?
民國79年修法時整併擔保品相關規範,將原第37條內容移列併入第11條之1,使擔保品規定集中於同一條文,因此刪除第37條。
Q4稅捐稽徵法第3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相當擔保的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民國79年移列至第11條之1,現已無規範效力。
Q5什麼是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為擔保稅款提供的擔保品,含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各依比例折算,現行規定在第11條之1。
Q6已刪除的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經修法刪除而失去規範效力的條文,僅保留沿革查考,適用時須改依現行有效條文。
Q7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是什麼?
現行規定相當擔保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的條文,承接原第37條的內容。
Q8查到第37條是刪除怎麼辦?
改查同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規定已移列至該條。
Q9怎麼確認一個條文是不是已刪除?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條文內容是否標示「刪除」,並查沿革確認刪除年度與移列去向。
Q10怎麼提供相當擔保?
依現行第11條之1確認可用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再向稽徵機關辦理,不再引用第37條。
Q11怎麼查舊判決引用第37條的意思?
對照本條制定(65年)與刪除(79年)沿革,理解判決當時適用的版本,再比對現行第11條之1。
Q12第37條 vs 第11條之1 差在哪?
第37條已刪除無效力,僅供查考;第11條之1為現行有效的相當擔保規定,實務適用以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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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舊·第37條(已刪除) | 現·第11條之1 |
|---|---|---|
| 規範效力 | 民國79年起失效 | 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相當擔保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 | 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 |
| 查詢建議 | 僅供沿革查考 | 實務適用以此為準 |
舊·第37條(已刪除)
- 規範效力
- 民國79年起失效
- 規範內容
- 相當擔保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
- 查詢建議
- 僅供沿革查考
現·第11條之1
- 規範效力
- 現行有效
- 規範內容
- 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
- 查詢建議
- 實務適用以此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651012 制定)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同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政府最近期標售價格;外幣,按政府規定匯率計價。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價。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提供日前三十日之證券市場平均價格七折計算。但證券下跌至擔保金額以下時,應即通知補足。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以折舊資產提供為擔保品者,納稅義務人應自提供該擔保品之月起,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折舊率,按月以現金提繳相當於該折舊額之金額,存入公庫專戶保管,至繳足擔保金額為止。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其應繳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取具舖保,以代替第一項規定之擔保品;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確規定各種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方式,以為依據,而免徵納雙方爭執。 二、為照顧無法提供擔保品之小額納稅義務人,規定得以舖保代替。
(07901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移列至本法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明確規定各種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方式,以為依據,而免徵納雙方爭執。 二、為照顧無法提供擔保品之小額納稅義務人,規定得以舖保代替。
本條刪除,移列至本法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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