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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稅捐稽徵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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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7條已於民國79年刪除,原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規定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現行擔保品規範以第11條之1為準。

Q · 稅捐稽徵法第37條現在還能用嗎?相當擔保去哪了?

已刪除,相當擔保改看第11條之1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7條已於民國79年刪除。該條原本規定相當擔保的五種類別(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及其計價方式,並允許小額納稅義務人以舖保代替。民國79年修法時整併擔保品規範,將內容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因此查詢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應直接適用第11條之1,第37條不再具有規範效力。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的種類和計價方式: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各自怎麼算。民國79年修法整併,內容移到本法第11條之1。現在要查擔保品規範,請看第11條之1。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7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規範內容為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方式,含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及上市有價證券五類擔保品的折算規則,並設有小額納稅義務人以舖保替代的彈性。民國79年修法後刪除本條,相關規定整併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稅捐稽徵法第37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37條已於民國79年刪除,不再具規範效力。原規定相當擔保的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現已移列至同法第11條之1。

Q2相當擔保現在規定在哪一條?

現行相當擔保規定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包含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等擔保品及其折算比例。查詢時不應再引用已刪除的第37條。

Q3為什麼第37條會被刪除?

民國79年修法時整併擔保品相關規範,將原第37條內容移列併入第11條之1,使擔保品規定集中於同一條文,因此刪除第37條。

Q4稅捐稽徵法第3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相當擔保的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民國79年移列至第11條之1,現已無規範效力。

Q5什麼是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為擔保稅款提供的擔保品,含黃金、外幣、政府公債、銀行存款、上市有價證券,各依比例折算,現行規定在第11條之1。

Q6已刪除的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經修法刪除而失去規範效力的條文,僅保留沿革查考,適用時須改依現行有效條文。

Q7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是什麼?

現行規定相當擔保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的條文,承接原第37條的內容。

Q8查到第37條是刪除怎麼辦?

改查同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價規定已移列至該條。

Q9怎麼確認一個條文是不是已刪除?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條文內容是否標示「刪除」,並查沿革確認刪除年度與移列去向。

Q10怎麼提供相當擔保?

依現行第11條之1確認可用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再向稽徵機關辦理,不再引用第37條。

Q11怎麼查舊判決引用第37條的意思?

對照本條制定(65年)與刪除(79年)沿革,理解判決當時適用的版本,再比對現行第11條之1。

Q12第37條 vs 第11條之1 差在哪?

第37條已刪除無效力,僅供查考;第11條之1為現行有效的相當擔保規定,實務適用以此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第37條(已刪除)現·第11條之1
規範效力民國79年起失效現行有效
規範內容相當擔保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
查詢建議僅供沿革查考實務適用以此為準

舊·第37條(已刪除)

規範效力
民國79年起失效
規範內容
相當擔保五種類別與計價方式
查詢建議
僅供沿革查考

現·第11條之1

規範效力
現行有效
規範內容
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折算比例
查詢建議
實務適用以此為準

立法沿革 2

(0651012 制定)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同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政府最近期標售價格;外幣,按政府規定匯率計價。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價。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提供日前三十日之證券市場平均價格七折計算。但證券下跌至擔保金額以下時,應即通知補足。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以折舊資產提供為擔保品者,納稅義務人應自提供該擔保品之月起,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折舊率,按月以現金提繳相當於該折舊額之金額,存入公庫專戶保管,至繳足擔保金額為止。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其應繳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取具舖保,以代替第一項規定之擔保品;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確規定各種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方式,以為依據,而免徵納雙方爭執。   二、為照顧無法提供擔保品之小額納稅義務人,規定得以舖保代替。

(07901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移列至本法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1012 制定)

一、本條明確規定各種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方式,以為依據,而免徵納雙方爭執。   二、為照顧無法提供擔保品之小額納稅義務人,規定得以舖保代替。

(0790116 刪除)

本條刪除,移列至本法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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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3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