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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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已於民國 79 年刪除,原規範視為未申請復查之情形,因復查程序整合至第 35 條而廢止。
Q · 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現在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已於民國 79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哪些情形「視為未申請復查」,因復查程序整合進第 35 條後功能重複,於同年同步刪除。現行查詢稅捐復查程序,應直接適用第 35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定哪些情形視為「未申請復查」,目的是防止納稅人利用復查程序拖延。民國79年修法把復查程序整合進§35直接處理後,本條的功能就被吸收,於同年同步刪除。法律上不再援用,但保留在法典中可看出立法的歷史軌跡。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行政救濟章關於復查程序之規定,民國 79 年因第 35 條復查程序整合修正而刪除,現行法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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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 79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視為未申請復查的情形,現已整合進第 35 條。
Q2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復查程序整合進第 35 條,本條功能重複,於民國 79 年同步刪除。
Q3什麼是復查?▾
納稅人對核定稅捐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現規定於第 35 條。
Q4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依據。法典保留條號僅呈現沿革,實際適用應引用承接的第 35 條。
Q5稅捐復查現在要看哪一條?▾
看第 35 條。第 36 條刪除後,復查程序的要件與期間都規定在第 35 條。
Q6對核定稅捐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依第 35 條,於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敘明理由、附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Q7復查被駁回後怎麼辦?▾
可續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逐級救濟。
Q8怎麼查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看條文內容是否為『(刪除)』,並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確認刪除日期。
Q9第 36 條 vs 第 35 條差在哪?▾
第 36 條已刪除無效,第 35 條是現行復查程序的主規定,兩者是承接關係。
Q10刪除 vs 廢止差在哪?▾
個別條文整合移除常稱『刪除』,整部法律失效才稱『廢止』,本條屬前者。
Q11復查 vs 訴願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處分機關的前置救濟,訴願是向上級機關,須先復查不服才訴願。
Q12查到刪除條文算不算可引用的法源?▾
不算現行法源。僅具沿革參考價值,主張權利須引用現行有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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