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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3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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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已於民國 79 年刪除,原規範視為未申請復查之情形,因復查程序整合至第 35 條而廢止。

Q · 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現在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已於民國 79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哪些情形「視為未申請復查」,因復查程序整合進第 35 條後功能重複,於同年同步刪除。現行查詢稅捐復查程序,應直接適用第 35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定哪些情形視為「未申請復查」,目的是防止納稅人利用復查程序拖延。民國79年修法把復查程序整合進§35直接處理後,本條的功能就被吸收,於同年同步刪除。法律上不再援用,但保留在法典中可看出立法的歷史軌跡。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行政救濟章關於復查程序之規定,民國 79 年因第 35 條復查程序整合修正而刪除,現行法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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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 79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視為未申請復查的情形,現已整合進第 35 條。

Q2稅捐稽徵法第 36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復查程序整合進第 35 條,本條功能重複,於民國 79 年同步刪除。

Q3什麼是復查?

納稅人對核定稅捐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現規定於第 35 條。

Q4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依據。法典保留條號僅呈現沿革,實際適用應引用承接的第 35 條。

Q5稅捐復查現在要看哪一條?

看第 35 條。第 36 條刪除後,復查程序的要件與期間都規定在第 35 條。

Q6對核定稅捐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依第 35 條,於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敘明理由、附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Q7復查被駁回後怎麼辦?

可續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逐級救濟。

Q8怎麼查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看條文內容是否為『(刪除)』,並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確認刪除日期。

Q9第 36 條 vs 第 35 條差在哪?

第 36 條已刪除無效,第 35 條是現行復查程序的主規定,兩者是承接關係。

Q10刪除 vs 廢止差在哪?

個別條文整合移除常稱『刪除』,整部法律失效才稱『廢止』,本條屬前者。

Q11復查 vs 訴願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處分機關的前置救濟,訴願是向上級機關,須先復查不服才訴願。

Q12查到刪除條文算不算可引用的法源?

不算現行法源。僅具沿革參考價值,主張權利須引用現行有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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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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