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5-1 條(進口貨物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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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Q · 進口貨物被海關補稅,要怎麼申訴?
走關稅法複查程序,不是稅捐稽徵法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的稅捐(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其徵收與行政救濟「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實務上要走關稅法第45條的複查程序:自海關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且原則上須先繳納半額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拿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復查規定去找國稅局,會被告知無管轄權。
深度解讀
你從日本扛回來一台限量相機,海關叫你補稅,你覺得金額不合理想申訴。這時候你打開稅捐稽徵法翻訴願程序,會發現你走錯入口了。進口貨物的稅,雖然名義上是稅捐稽徵法管的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但因為是海關在進口的時候順便代收的,整個徵收和救濟流程要改用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那一套。差別在哪?關稅法的復查期限、申請方式、保證金規定,跟稅捐稽徵法是兩個不同的程序。你拿稅捐稽徵法的條文去跟海關談,對方根本不會理你。這條的功能就是一個「換軌」的指示牌:進口稅務糾紛,請走另一個月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徵收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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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