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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稅捐稽徵法35-1進口貨物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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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Q · 進口貨物被海關補稅,要怎麼申訴?

走關稅法複查程序,不是稅捐稽徵法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的稅捐(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其徵收與行政救濟「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實務上要走關稅法第45條的複查程序:自海關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且原則上須先繳納半額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拿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復查規定去找國稅局,會被告知無管轄權。

白話解讀

你從日本扛回來一台限量相機,海關叫你補稅,你覺得金額不合理想申訴。這時候你打開稅捐稽徵法翻訴願程序,會發現你走錯入口了。進口貨物的稅,雖然名義上是稅捐稽徵法管的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但因為是海關在進口的時候順便代收的,整個徵收和救濟流程要改用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那一套。差別在哪?關稅法的復查期限、申請方式、保證金規定,跟稅捐稽徵法是兩個不同的程序。你拿稅捐稽徵法的條文去跟海關談,對方根本不會理你。這條的功能就是一個「換軌」的指示牌:進口稅務糾紛,請走另一個月台。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為進口稅捐的程序轉介規範:凡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的內地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的一般復查制度,而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使海關得以其專業流程查驗、估價並處理爭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關通知我補稅,我可以拖到通知訴願再處理嗎?

不行。進口貨物代徵稅捐依本條準用關稅法,關稅法第45條規定的複查期限是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過了就喪失複查權,且原則上要先繳納半額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申請複查。內行人提示:金額大時可用銀行履約保證或不動產設定作擔保,不必真的拿出現金。

Q2代購朋友幫我帶東西回來被海關補稅,到底是誰要去處理?

原則上是進口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通常是收貨人或委託報關人;代購之間的糾紛則屬民事。內行人提示:簽收貨物前先看清楚進口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欄位填的是誰,填錯了後面所有救濟程序都會打到別人身上。

Q3進口稅爭議找國稅局申訴有用嗎?

沒用。海關代徵稅捐的爭議由海關管轄,國稅局無管轄權,會直接告訴你『這個我們管不到』。內行人提示:交涉時直接引用關稅法第45條複查程序的條號,承辦人會立刻知道你懂行,談判位置完全不同。

Q4進口貨物補稅怎麼申訴?

走關稅法第45條複查程序,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原則須繳半額或提供擔保,不是走稅捐稽徵法復查。

Q5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是什麼?

進口稅捐的程序轉介條:海關代徵的內地稅,其徵收與救濟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Q6海關代徵的稅有哪些?

進口環節的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內地稅,由海關於進口時一併代徵。

Q7什麼叫準用?

法律的轉介語,指比照另一法規辦理但不完全相同,仍須回查被準用法規的具體條文。

Q8進口稅複查怎麼申請?

記下處分書送達日 → 確認是代徵內地稅 → 30日內依關稅法第45條申請複查 → 繳半額或提供擔保。

Q9複查擔保金額怎麼算?

原則為應繳稅款的半額,得以現金、銀行履約保證或不動產設定等相當擔保替代。

Q10進口補稅救濟要花多少成本?

複查階段主要是半額稅款或擔保的資金占用成本,訴願不收費,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海關估價過高?

備妥進貨發票、付款證明、運送單據與市場行情佐證貨值真實性,必要時聲請複核稅則分類。

Q12復查 vs 複查差在哪?

稅捐稽徵法用『復查』找國稅局、門檻較寬;關稅法用『複查』找海關、原則須繳半額或擔保,期限30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稅捐稽徵法(一般稅捐)關稅法(進口代徵稅捐)
適用法源稅捐稽徵法第35條關稅法第45條
救濟名稱復查複查
申請期限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
繳納或擔保得申請暫緩,門檻較寬原則須繳半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管轄機關國稅局/地方稅捐處海關/財政部關務署

稅捐稽徵法(一般稅捐)

適用法源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救濟名稱
復查
申請期限
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
繳納或擔保
得申請暫緩,門檻較寬
管轄機關
國稅局/地方稅捐處

關稅法(進口代徵稅捐)

適用法源
關稅法第45條
救濟名稱
複查
申請期限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
繳納或擔保
原則須繳半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管轄機關
海關/財政部關務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輸入品に対する内国消費税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海關代徵進口內地消費稅)
韓國관세법 + 부가가치세법(수입재화에 대한 부가가치세를 세관장이 징수)
中國《海关法》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之征收程序
德國§ 21 UStG(Einfuhrumsatzsteuer,sinngemäße Anwendung der Zollvorschriften)
法國Code des douanes — TVA à l'importation perçue et recouvrée par la doua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790116 增訂)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貨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其有涉及走私進口應予補稅者亦同。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應申報繳納及行政救濟程序,尚乏明文。爰配合現行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明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程序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 徵收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07901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貨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其有涉及走私進口應予補稅者亦同。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應申報繳納及行政救濟程序,尚乏明文。爰配合現行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明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程序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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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35-1 條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3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