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5-1 條(進口貨物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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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Q · 進口貨物被海關補稅,要怎麼申訴?
走關稅法複查程序,不是稅捐稽徵法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的稅捐(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其徵收與行政救濟「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實務上要走關稅法第45條的複查程序:自海關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且原則上須先繳納半額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拿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復查規定去找國稅局,會被告知無管轄權。
白話解讀
你從日本扛回來一台限量相機,海關叫你補稅,你覺得金額不合理想申訴。這時候你打開稅捐稽徵法翻訴願程序,會發現你走錯入口了。進口貨物的稅,雖然名義上是稅捐稽徵法管的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但因為是海關在進口的時候順便代收的,整個徵收和救濟流程要改用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那一套。差別在哪?關稅法的復查期限、申請方式、保證金規定,跟稅捐稽徵法是兩個不同的程序。你拿稅捐稽徵法的條文去跟海關談,對方根本不會理你。這條的功能就是一個「換軌」的指示牌:進口稅務糾紛,請走另一個月台。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為進口稅捐的程序轉介規範:凡國外輸入貨物由海關代徵的內地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的一般復查制度,而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使海關得以其專業流程查驗、估價並處理爭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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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關通知我補稅,我可以拖到通知訴願再處理嗎?
不行。進口貨物代徵稅捐依本條準用關稅法,關稅法第45條規定的複查期限是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過了就喪失複查權,且原則上要先繳納半額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申請複查。內行人提示:金額大時可用銀行履約保證或不動產設定作擔保,不必真的拿出現金。
Q2代購朋友幫我帶東西回來被海關補稅,到底是誰要去處理?
原則上是進口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通常是收貨人或委託報關人;代購之間的糾紛則屬民事。內行人提示:簽收貨物前先看清楚進口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欄位填的是誰,填錯了後面所有救濟程序都會打到別人身上。
Q3進口稅爭議找國稅局申訴有用嗎?
沒用。海關代徵稅捐的爭議由海關管轄,國稅局無管轄權,會直接告訴你『這個我們管不到』。內行人提示:交涉時直接引用關稅法第45條複查程序的條號,承辦人會立刻知道你懂行,談判位置完全不同。
Q4進口貨物補稅怎麼申訴?
走關稅法第45條複查程序,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原則須繳半額或提供擔保,不是走稅捐稽徵法復查。
Q5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是什麼?
進口稅捐的程序轉介條:海關代徵的內地稅,其徵收與救濟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Q6海關代徵的稅有哪些?
進口環節的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內地稅,由海關於進口時一併代徵。
Q7什麼叫準用?
法律的轉介語,指比照另一法規辦理但不完全相同,仍須回查被準用法規的具體條文。
Q8進口稅複查怎麼申請?
記下處分書送達日 → 確認是代徵內地稅 → 30日內依關稅法第45條申請複查 → 繳半額或提供擔保。
Q9複查擔保金額怎麼算?
原則為應繳稅款的半額,得以現金、銀行履約保證或不動產設定等相當擔保替代。
Q10進口補稅救濟要花多少成本?
複查階段主要是半額稅款或擔保的資金占用成本,訴願不收費,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海關估價過高?
備妥進貨發票、付款證明、運送單據與市場行情佐證貨值真實性,必要時聲請複核稅則分類。
Q12復查 vs 複查差在哪?
稅捐稽徵法用『復查』找國稅局、門檻較寬;關稅法用『複查』找海關、原則須繳半額或擔保,期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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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稅捐稽徵法(一般稅捐) | 關稅法(進口代徵稅捐) |
|---|---|---|
| 適用法源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關稅法第45條 |
| 救濟名稱 | 復查 | 複查 |
| 申請期限 | 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 |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 繳納或擔保 | 得申請暫緩,門檻較寬 | 原則須繳半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
| 管轄機關 | 國稅局/地方稅捐處 | 海關/財政部關務署 |
稅捐稽徵法(一般稅捐)
- 適用法源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救濟名稱
- 復查
- 申請期限
- 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
- 繳納或擔保
- 得申請暫緩,門檻較寬
- 管轄機關
- 國稅局/地方稅捐處
關稅法(進口代徵稅捐)
- 適用法源
- 關稅法第45條
- 救濟名稱
- 複查
- 申請期限
-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繳納或擔保
- 原則須繳半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 管轄機關
- 海關/財政部關務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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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790116 增訂)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貨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其有涉及走私進口應予補稅者亦同。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應申報繳納及行政救濟程序,尚乏明文。爰配合現行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明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程序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 徵收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貨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其有涉及走私進口應予補稅者亦同。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應申報繳納及行政救濟程序,尚乏明文。爰配合現行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明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程序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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