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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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人民得向警察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Q · 被警察違法臨檢、亂搜害我受損,可以求償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要件時,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重點有三:求償對象是警察所屬機關而非員警個人、必須先向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協議才能起訴、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二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白話解讀
被警察攔下、搜身、臨檢、扣車,事後覺得「他這樣做對嗎」,多數人忍一忍就算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警察行使職權如果違法害你受損,國家要賠你錢,賠的不是警察個人的薪水,是國庫。你不用先去證明哪個警察該坐牢、該記過,你只要證明這次職權行使「違法」加上「害你有損害」,就能依國家賠償法向警察機關求償。這條是整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口閘門:前面 29 條規定警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規定當警察「做錯了」,你拿回損失的路在哪裡。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為國家賠償的連結性規範,明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時,受害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義務人為警察所屬機關而非員警個人,須先踐行書面請求協議之前置程序,請求權並受二年及五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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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警察亂臨檢、態度很差,可以告他嗎?▾
看情況。單純態度差不構成國賠,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實際損害才行,例如無合理懷疑就強行搜身搜車。求償對象是警察機關不是員警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須先向機關遞書面請求協議,被拒或逾30天沒下文才能上法院。
Q2國賠是國家賠,那是不是告了警察也沒事?▾
不是。國家先賠你,但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該警察若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賠完可回頭向他內部求償。警察個人另可能有刑責與行政懲處,三條軌道各走各的。
Q3我只是被扣車幾天又還我,沒受傷,這也能求償嗎?▾
可以。損害不限身體傷害,違法扣車期間不能用車的損失、替代交通費、營業車的營業損失都算。關鍵是證明扣車這個職權行使違法,比對警職法第21至24條的扣留要件與程序。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是什麼?▾
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是警職法連接國賠的出口條款。
Q5警察國賠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是該員警所屬的警察機關,由國庫先賠,不是員警個人;機關賠完才可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警內部求償。
Q6什麼叫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警察執法逾越法定要件、程序或比例原則,例如無合理懷疑就強行搜身搜車、扣留物逾期不返還等。
Q7警察國賠跟告警察個人差在哪?▾
國賠對象是機關走公法賠償,員警個人刑責與行政懲處是另一條軌道,兩者互不綁定也可並行。
Q8被警察違法臨檢怎麼申請國賠?▾
蒐證錄影 → 保全損害證明 → 向警察機關提書面請求協議 → 被拒或逾30天不協議再提國賠訴訟。
Q9警察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實際損害計算,含財物修復費、醫療費、不能用車的損失、營業損失等,必要時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Q10警察國賠要在多久內提出?▾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二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五年,逾期請求權消滅。
Q11怎麼證明警察臨檢違法?▾
用現場錄影、密錄器影像、目擊證人,比對第6條合理懷疑與第7、8條措施要件有無逾越。
Q12警職法30條國賠 vs 第31條損失補償差在哪?▾
30條是違法執法的國家賠償,31條是合法執法致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前提一違法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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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適用前提 |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第30條) | 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特別犧牲(第31條損失補償) |
| 責任性質 | 國家賠償(違法) | 損失補償(合法但特別犧牲) |
| 請求對象 | 警察所屬機關 | 警察所屬機關 |
| 前置程序 | 須先書面請求協議(國賠法第10條) | 向執行職務的警察機關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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