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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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人民得向警察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Q · 被警察違法臨檢、亂搜害我受損,可以求償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要件時,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重點有三:求償對象是警察所屬機關而非員警個人、必須先向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協議才能起訴、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二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白話解讀
被警察攔下、搜身、臨檢、扣車,事後覺得「他這樣做對嗎」,多數人忍一忍就算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警察行使職權如果違法害你受損,國家要賠你錢,賠的不是警察個人的薪水,是國庫。你不用先去證明哪個警察該坐牢、該記過,你只要證明這次職權行使「違法」加上「害你有損害」,就能依國家賠償法向警察機關求償。這條是整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口閘門:前面 29 條規定警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規定當警察「做錯了」,你拿回損失的路在哪裡。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為國家賠償的連結性規範,明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時,受害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義務人為警察所屬機關而非員警個人,須先踐行書面請求協議之前置程序,請求權並受二年及五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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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是什麼?▾
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而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是警職法連接國賠的出口條款。
Q2警察國賠告的是警察本人嗎?▾
不是。賠償義務人是警察所屬機關,由國庫先賠;員警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事後可內部求償。
Q3警察國賠一定要先打官司嗎?▾
不是。須先向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協議,被拒或逾三十日不協議才能起訴,跳過此步法院會駁回。
Q4警察國賠的時效多久?▾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二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五年,逾期請求權消滅。
Q5只是被違法扣車沒受傷能國賠嗎?▾
可以。損害不限身體傷害,不能用車的損失、替代交通費、營業損失等財產上損害都算。
Q6怎麼證明警察臨檢違法?▾
比對第6條合理懷疑、第7、8條措施要件,輔以現場錄影、密錄器、勤務紀錄判斷有無逾越。
Q7警察開槍誤傷路人能國賠嗎?▾
可以。用槍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要件而傷及無辜者,受害人或家屬得依本條走國賠。
Q8警察該保護卻沒保護也能國賠嗎?▾
可能。怠於執行職務的不作為違法,同樣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適用前提 |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第30條) | 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特別犧牲(第31條損失補償) |
| 責任性質 | 國家賠償(違法) | 損失補償(合法但特別犧牲) |
| 請求對象 | 警察所屬機關 | 警察所屬機關 |
| 前置程序 | 須先書面請求協議(國賠法第10條) | 向執行職務的警察機關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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