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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異議)

  1. 1.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 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 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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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給人民當場異議權:覺得警察執法方法或程序不對,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製作紀錄,作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的證據。

Q · 被警察臨檢盤查覺得不對,當場可以做什麼?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你可以對警察執法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權益情事,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可繼續執行,但只要你「請求」,他就必須將駁回異議的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給你。這張紀錄是日後提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的證據起點。

白話解讀

被警察攔下臨檢、盤查、開單的時候,多數人只剩兩種反應:忍氣吞聲照做,或當場跟警察吵起來。29 條給了你被多數人遺忘的第三條路:當場異議。你可以對警察執法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任何侵害你權益的情事,當場把理由講出來、表示異議。警察如果認為你有理,必須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你沒理,可以繼續執行,但只要你開口請求,他就必須把「駁回你異議的理由」寫成紀錄交給你。這張紀錄才是真正的武器,它把警察當下模糊的執法理由變成白紙黑字。日後你要提訴願、打行政訴訟,甚至請求國家賠償,這張紙就是起點。第三項講得更直接:警察違法或不當害你權益受損,你可以提訴願和行政訴訟。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為警察職權行使的現場救濟規範,賦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三項權利:一、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程序或侵害權益情事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二、異議經警察認為無理由仍繼續執行時,得請求製作並交付異議理由紀錄;三、因警察違法或不當致權益受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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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警察說「我異議」真的有用嗎?他不是還是可以繼續?

有用,但用處不在當下。如果警察認為你的異議無理由,他確實可以繼續執行。但第 29 條第二項給了你更重要的權利:只要你「請求」,他就必須把駁回理由製作成紀錄交給你。這張紀錄把警察當下說的理由固定下來,事後不能改口。內行人提示:異議的真正價值是這張紙,它是你日後提訴願、打行政訴訟的證據起點,重點不是吵贏現場,是拿到那張紀錄。

Q2我要求警察製作異議紀錄,他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第 29 條第二項寫得很清楚: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但「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這是「應」不是「得」,沒有裁量空間。內行人提示:如果警察拒絕製作或拒絕交付,這個拒絕本身就是程序違法,反而成為你日後訴願時更有利的事證,記得把拒絕過程錄下來。

Q3當場異議會不會被當成妨害公務?

不會。妨害公務罪指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例如推打、拉扯、言語恐嚇。依第 29 條平和地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是法律明文賦予你的權利,性質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保持冷靜和肢體距離是關鍵,堅定表達異議但不要有任何肢體碰觸或威脅性言語,就守在合法異議這一側。

Q4警察臨檢可以拒絕嗎?

符合第 6 條要件的查證身分原則上應配合,但你可依第 29 條當場對執法方法、程序表示異議並請求製作紀錄,異議不是拒絕,是合法的程序防禦。

Q5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職權行使的現場救濟,賦予人民當場異議、請求製作異議紀錄,以及提訴願行政訴訟三項權利,是對抗不當執法的第一道防線。

Q6什麼是異議紀錄?

警察認異議無理由仍繼續執行時,經你請求應製作並交付的書面,載明駁回異議的理由,把現場模糊的執法理由固定成白紙黑字。

Q7當場異議跟妨害公務差在哪?

當場異議是平和依法陳述理由的法定權利;妨害公務罪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只要不肢體碰觸或威脅,兩者完全不同。

Q8警察執法不當怎麼辦?

當場說「我對執法方法表示異議」並講理由 → 警察續行時請求製作異議紀錄 → 全程錄影 → 保存紀錄 → 依第三項提訴願、行政訴訟。

Q9臨檢異議紀錄怎麼要?

在警察表明要繼續執行時,明確說「我請求製作異議紀錄並交付給我」,這是第二項「應」製作的義務,警察不得拒絕。

Q10對警察提訴願要在多久內?

若屬行政處分,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屬事實行為者,救濟途徑與期間視性質而定。

Q11怎麼證明警察執法違法?

靠當場錄影錄音+警察被迫製作的異議紀錄相互對照,加上現場目擊者,是行政法院認定執法瑕疵的關鍵證據。

Q12當場異議 vs 事後訴願差在哪?

當場異議只能現場行使、價值在固定執法理由與留證;訴願是事後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請求撤銷處分。兩者是前後接力不是替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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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時點執行當場(不可事後)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知有損害起 2 年內
對象現場執法的警察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賠償義務機關
效果有理由即停止/更正;無理由請求即製作紀錄撤銷或變更違法不當處分金錢或回復原狀賠償
主要價值固定執法理由、留存書面證據推翻處分本身填補實際損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処分への審査請求)/警察官職務執行法による職権への不服
🇰🇷 韓國행정심판법·행정소송법(경찰 직무집행에 대한 불복)
🇨🇳 中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公安行政行为不服)
🇩🇪 德國§ 68 ff. VwGO / VwVfG(Widerspruch gegen polizeiliche Maßnahmen)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 recours pour excès de pouvoir(CJA)
🇺🇸 美國42 U.S.C. § 1983(civil action for deprivation of rights)+ Fourth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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