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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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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異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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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
或
利害關係人
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
。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
起訴
訴願
及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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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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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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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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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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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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