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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