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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1. 1.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2. 2.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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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是警察的概括條款,授權危害防止的必要措施,但採補充性,以其他機關無法即時處理為限。

Q · 警察說「為了維護秩序」就能管我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1項,當公共安全、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有現行危害時,警察得採取本法列舉職權以外的必要措施。但第2項設下補充性原則:警察的概括職權是備援性質,只有在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危害時才輪到警察出手。違建、油煙、噪音、攤販管理等原則上各有專責主管機關,警察並非萬能。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警察的權力像一片無邊的海,只要他說「為了維護秩序」「為了你的安全」,你就得乖乖配合。第28條把這片海圍出了堤防。第1項確實給了警察一個概括的權力,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某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正在被危害,警察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去制止或排除,不限於這部法律前面列舉的那幾種職權。但真正的關鍵藏在第2項:警察這個概括權力是「備援」性質,只有在「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時才輪到警察出手。換句話說,很多事第一線該上的是建管、衛生、環保、勞動、消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是後面遞補的那一個。知道這條的人,被警察介入時會問一句別人不會問的話:這件事,真的輪得到警察管嗎?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為警察職權的概括條款,分為兩項:第一項授權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危害,得採取本法列舉職權以外之其他必要措施;第二項以補充性原則限縮此一概括權力,明定僅於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危害時,警察始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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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用第28條真的可以叫我做任何事嗎?

不行。第1項雖是概括授權,但被兩道鎖綁住:一是第2項的補充性,只有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才輪到警察;二是同法第3條的比例原則,手段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要、侵害最小的。質疑重點不是警察兇不兇,而是這件事是不是急迫到非警察立刻介入不可。

Q2我的活動被警察當場制止,能事後翻盤嗎?

可以爭執。若制止構成行政處分,30日內提訴願;若是當場事實行為,可提確認違法訴訟,受損還能請求國家賠償。爭點放在該危害是否本應由其他主管機關處理、現場是否真有急迫性。當場務必依第29條表示異議並索取異議紀錄表,作為日後不服的書面證據。

Q3什麼事算警察該管、什麼事該找別的機關?

原則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優先:違建找建管、油煙噪音找環保、食安找衛生、勞資找勞動。警察的概括職權是補位,只有在這些機關無法或來不及處理、而危害正在發生時才上場。判斷標準是即時性,同一噪音糾紛平時歸環保,一旦升高到肢體衝突危及人身安全,當下就變成警察必須立刻介入的事。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是什麼?

警察職權的概括條款,授權危害防止的必要措施,並以補充性原則限縮其適用範圍。

Q5什麼是警察的補充性原則?

警察概括職權是備援,只有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排除危害時才介入。

Q6概括條款和列舉職權差在哪?

列舉職權是個別具體授權,第28條是兜底的概括授權,僅在補充情形下適用。

Q7什麼叫現行危害?

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需即時排除的具體危害狀態,是發動第28條必要措施的前提。

Q8警察依第28條介入時我該怎麼辦?

先要求說明法律依據與所排除的危害,必要時依第29條當場異議並索取紀錄表,全程錄影。

Q9活動被警察制止怎麼救濟?

構成行政處分者30日內提訴願;屬事實行為者提確認違法訴訟,受損依國賠法請求。

Q10怎麼證明警察介入逾越補充性?

舉證該危害本有其他主管機關可處理、現場並無急迫到非警察不可的程度。

Q11對警察職權行使不服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對方法或程序的異議須當場提出(第29條);構成處分者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

Q12第28條概括職權 vs 列舉職權哪個優先?

有列舉職權時優先適用列舉,第28條是兜底,避免架空具體授權的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警察_第28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處理順位補充、備援優先、第一線
啟動條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且有現行危害依各該專業法規常態管轄
權力性質概括必要措施,受比例原則拘束各專業法規列舉之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 第5条(犯罪の予防及び制止)/警察法 第2条(責務の一般規定)
🇰🇷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2조 제7호(그 밖에 공공의 안녕과 질서 유지 — 개괄적 수권조항)
🇨🇳 中國人民警察法 第6条(人民警察職責,含兜底條款)
🇩🇪 德國Polizeiliche Generalklausel(§ 8 Abs. 1 MEPolG/各邦警察法之概括授權與補充性原則 Subsidiaritätsprinzip)
🇫🇷 法國Pouvoir de police générale(CGCT art. L2212-2;jurisprudence Labonne, CE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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