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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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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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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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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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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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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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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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