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7 條(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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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規定,警察為排除危害得對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但須以危害存在為前提,且僅限暫時。
Q · 警察沒說理由就叫我離開,我可以不走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驅離或禁止進入必須「為排除危害」。沒有危害的驅離可能違法,但合不合法是事後由訴願或法院認定。當場公然抗拒、推擠員警,可能另構成妨害公務。正確順序是先配合離開,同時錄影、記下時間地點與員警編號,並依第29條當場表示異議要求製作紀錄,把爭點留在書面上事後翻盤。
白話解讀
集會現場、車禍現場、火災警戒線旁,警察一句「請離開」,多數人反射性就走了。但這句話有沒有法律撐腰,差別在五個字:為排除危害。27 條給警察「暫時驅離」和「禁止進入」兩種權力,但綁死一個前提:現場必須存在需要排除的危害。沒有危害,就沒有驅離權。而且是「暫時」,危害一消失,驅離的正當性就跟著消失。妨礙救援的圍觀者、擋住消防車的違停車、衝撞警戒線的人,這些是法律設想的對象。但如果警察只是因為你在場、你在拍照、你在表達意見就趕你走,這個驅離站不站得住腳,是兩回事。看懂這個前提,你就知道什麼時候該配合,什麼時候該記下時間、地點、員警編號,為事後的異議和救濟留證據。
法律定性
暫時驅離與禁止進入,指警察於行使職權時為排除現場危害,得將妨礙救援、通行或執法的人、車令其離開特定範圍或不得進入。其成立綁定三道限制:須「為排除危害」(目的限制)、僅限「暫時」(時間限制)、對象限於「妨礙之人、車」(範圍限制),並受比例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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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沒說理由就叫我離開,我可以拒絕嗎?▾
你可以表達異議,但不建議當場強行不走。警察依第27條驅離必須是「為排除危害」,沒有危害的驅離可能違法,但合不合法是事後由訴願或法院認定的事。當場公然抗拒、推擠,可能另外構成妨害公務罪。最聰明的做法是先離開,同時依第29條當場說「我對這個驅離表示異議,請說明是什麼危害」並要求製作紀錄,這張紀錄逼警察把理由寫下來,是你事後翻盤的王牌。
Q2被警察禁止進入我自己住的社區,這合法嗎?▾
要看現場有沒有危害。如果社區發生火災、氣體外洩、有人持械,警察為了你的安全暫時禁止進入是合法的。但若只是一般糾紛、沒有具體危險就長時間封鎖你回家的路,正當性就有疑問。禁止進入必須是「暫時」,危害解除後就該開放,封鎖時間明顯超過危害存在的時間,就是你主張違法的切入點。
Q3驅離害我錯過重要的事造成損失,能求償嗎?▾
有機會。如果警察的驅離或禁止進入違法或不當(例如根本沒有危害),又確實害你受有損害,你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關鍵在因果關係和損害證明,你要能證明損失是這個違法驅離直接造成的,所以現場保留證據比事後回憶重要得多。國賠請求權有 2 年時效,別拖。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是警察處理現場治安的核心即時手段,但受危害存在、暫時、比例原則三重限制。
Q5什麼叫「為排除危害」?▾
指現場存在對公共安全、秩序或個人法益的現存或急迫危險,源自德國危害防止法理。沒有危害,警察就沒有驅離權。
Q6「暫時驅離」和「禁止進入」差在哪?▾
驅離是令已在現場的人車離開,禁止進入是阻止人車進入危害區域;兩者都僅限危害存在期間,危害消失即解除。
Q7第27條和第28條(即時強制)差在哪?▾
第27條是針對妨礙之人車的驅離與禁入,第28條是排除現行危害的即時強制概括條款,範圍更廣,作為兜底依據。
Q8被警察驅離當下怎麼辦?▾
先配合離開避免妨害公務 → 錄影記下時間地點員警編號 → 詢問危害依據 → 依第29條當場異議要求製作紀錄。
Q9怎麼證明驅離違法?▾
證明現場根本沒有危害、或危害已消失仍持續封鎖、或對象與危害無關,搭配現場錄影與封鎖時間紀錄。
Q10驅離造成損失怎麼求償?▾
保留損失單據與因果證據,依國家賠償法向機關書面請求,2 年時效內行使。
Q11對驅離不服要走哪個程序?▾
先依第29條當場異議,事後視情形提訴願、行政訴訟(確認違法或一般給付),或依國賠請求。
Q12第27條 vs 集會遊行法第25條哪個適用?▾
集會現場的制止解散優先適用集遊法第25條特別規定,第27條處理一般危害現場的驅離,是普通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判斷面向 | 合法驅離 | 可疑/違法驅離 |
|---|---|---|
| 目的限制 | 現場存在需排除的具體危害 | 僅因在場、拍照、表達意見即被趕 |
| 時間限制 | 暫時,危害消失即解除 | 危害已消失仍長時間封鎖 |
| 對象限制 | 妨礙救援、通行、執法之人車 | 與危害無關的旁人一律驅離 |
| 比例原則(§3) | 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 | 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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