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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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時,警察得不經同意進入住宅或建築物。
Q · 警察沒搜索票可以進我家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當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時,警察得不經當事人同意、無須任何令狀,直接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要件有二:危害必須「迫切」(迫在眉睫,非一般可能性),且須達到「非進入不能救護」的程度(窮盡較小侵害手段後的最後選擇)。兩個要件缺一,進入即從合法的即時強制變成違法侵入,當事人可循國家賠償途徑追究。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警察要進你家,手上一定得有一張搜索票。錯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給了警察另一條路:當有人的生命、身體、財產正面臨迫切危害,而且不破門進去就來不及救,警察可以不問你同不同意、不用任何令狀,直接進入你的住宅。這跟刑事偵查的搜索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前者是為了救人(危害防止),後者是為了辦案(犯罪偵查)。但這把鑰匙有兩道嚴格的鎖:危害必須「迫切」,而且必須到「非進入不能救護」的程度。只要少了其中一個條件,警察的進入就從合法變成違法侵入,你事後可以反過來追究。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為行政上即時強制的緊急進入規定,賦予警察在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的情形下,得不經同意亦無須令狀逕行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其立法目的為危害防止而非犯罪偵查,須同時具備「迫切危害」與「非進入不能救護」兩項要件,缺一即構成違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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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可以進我家嗎?▾
原則上不行,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給了緊急例外:當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時,警察可不經同意、無須令狀進入。重點不在有沒有票,而在當下有沒有迫切危害、是不是非進不可。
Q2警察進屋要搜索票嗎?▾
要看目的。搜索票是刑事訴訟法為辦案設的關卡;第26條是行政上為救人設的緊急通道,兩套制度、兩種目的,後者不需要搜索票。搞混的人會跑去錯的法律找救濟。
Q3警察破門救人弄壞我家門誰賠?▾
若進入合法(確有迫切危害且非進不可),屬合法即時強制,原則上自行承擔;若進入欠缺迫切危害或有更小侵害手段,進入即違法,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差別全在進入當下是否合法。
Q4迫切危害到底怎麼認定?▾
看警察行使職權當下有無合理依據判斷危害迫在眉睫,不是看事後結果有沒有真的危險。接到有人喊救命破門、事後發現只是音量太大,仍可能合法。
Q5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是什麼?▾
行政上即時強制的緊急進入規定,目的是危害防止(救人),不是犯罪偵查(辦案),與刑事搜索分屬兩套制度。
Q6什麼叫非進入不能救護?▾
窮盡較小侵害手段(先聯絡當事人、找鎖匠)後仍無法救護,進入是最後不得已的選擇,屬比例原則具體化。
Q7迫切危害和一般危害差在哪?▾
迫切危害是迫在眉睫、來不及循一般程序的危險,以行使職權當下的合理判斷認定,不是事後結果論。
Q8警察違法進入我家怎麼主張?▾
當場要求記明進入時間理由與員警編號→自行拍照錄影固定現場→依第29條當場異議→事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Q9警察破門弄壞門的損失怎麼處理?▾
進入合法則原則自行承擔;進入違法可請求國賠。先固定門鎖與屋內狀況的證據,是日後請求的關鍵。
Q10覺得警察沒理由進門當下怎麼做?▾
明確要求說明法律依據、依第29條當場異議並要求記明在案,但仍讓警察進入、全程錄影,把爭點留到事後。
Q11怎麼證明警察進入時沒有迫切危害?▾
保留鄰居證詞、監視器、進入當下的對話錄影,以及警察未先嘗試聯絡或找鎖匠等較小侵害手段的紀錄。
Q12警職法26條 vs 刑事搜索差在哪?▾
26條目的救人、不要令狀;刑事搜索目的辦案、原則須搜索票。要件與救濟途徑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lice_powers_act_26 | criminal_procedure_131 | admin_execution_40 |
|---|---|---|---|
| 立法目的 | 危害防止(救人) | 犯罪偵查(辦案) | 即時強制危害防止(一般法) |
| 是否需令狀 | 不需要 | 原則須搜索票,緊急搜索為例外 | 不需要 |
| 核心要件 | 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 | 情況急迫+相當理由 | 急迫情形+非進入不能救護 |
| 救濟途徑 | 第29條當場異議+國家賠償 | 準抗告、證據排除 | 行政爭訟+國家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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