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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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規定,遇天災、事變或公共安全危害且非如此不可時,警察得使用、處置或限制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
Q · 颱風或火災時,警察可以使用我的房子土地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且非使用、處置或限制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不能達防護目的時,得為緊急使用、處置或限制。重點在「非如此不可」的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並非警察想用就用。若因合法處置而受損,得依同法第 31 條請求損失補償。
白話解讀
颱風夜、大火、重大車禍、爆裂物威脅,這些時刻,警察手上有一個你平常想不到的權力:他可以使用、處置,甚至限制你使用你的土地、房子、車子或任何物品。如果你的私有空間是阻擋救災的唯一障礙,警察可以開門進去、可以借用、可以暫時不准你用。這聽起來很強硬,但它被鎖在一個極窄的條件裡:必須是天災、事變,或交通與公共安全上確有危害,而且「非這麼做不能達到防護目的」。也就是說,這是最後手段,不是警察想用就用。更重要的是你該知道的另一面:警察為了公益合法動用了你的財產、造成你的損失,你不是只能認賠。警職法另有損失補償的規定,你有權請求補償。這條的兩面,一面是國家在緊急時刻能踏進你的領地,另一面是你因此受的損失國家要補。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為警察即時強制中的緊急處置規範,授權警察於天災、事變或交通、公共安全危害情形下,在非使用、處置或限制人民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不能達防護目的時,得對該財產為緊急使用、處置或限制,屬具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拘束的公權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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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颱風或火災時警察真的可以進我家、用我的東西嗎?▾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本條限定必須是天災、事變,或交通上、公共安全上有危害的情形,而且非使用、處置或限制你的財產,就無法達到防護目的時才行。也就是這是最後手段,不是隨便就能動用。內行人提示:當下不要硬性對抗(可能涉妨害公務),先確保安全並記錄現場,合法性與損失的爭執留到事後透過異議、訴願或補償程序處理,效果更好。
Q2我的財產被警察緊急徵用、弄壞了,可以求償嗎?▾
可以,而且要分清楚兩條路。如果警察是合法動用你的財產(符合本條要件)卻造成你損失,你請求的是損失補償(警職法第31條),這是為公益特別犧牲的補償。如果警察是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那走國家賠償(第30條)。內行人提示:兩者要件與時效不同,損失補償有知悉後二年、發生後五年的限制,先拍照存證、儘早主張,別讓時效跑掉。
Q3我覺得當時根本沒那麼危急,警察憑什麼限制我用自己的土地?▾
你的質疑點正中要害。本條的合法性核心是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也就是是否真的到了非如此不可的程度。如果你認為當時情況不構成天災事變或公共安全危害、或有更小侵害的替代手段,可以對該處置聲明異議(第29條)並進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爭執時把焦點放在當時是否非用不可,並設法保全現場狀況的證據,這比單純主張這是我的財產有力得多。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在天災、事變或公共安全危害的緊急時刻,得使用、處置或限制人民財產的最後手段,屬即時強制。
Q5什麼叫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於緊急情形下無須先課予義務,即得直接對人或物施以強制以排除危害的措施。
Q6緊急處置和一般徵收差在哪?▾
徵收是計畫性、永久取得財產並先補償;緊急處置是臨時、即時的使用或限制,事後再補償。
Q7什麼算天災、事變或公共安全危害?▾
颱風、地震、火災、土石流、重大車禍、爆裂物或危險物外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急迫情形。
Q8財產被警察緊急徵用怎麼求償?▾
先拍照存證 → 備齊損失證明 → 確認屬合法或違法處置 → 走第 31 條補償或第 30 條國賠。
Q9損失補償金額怎麼算?▾
以財產實際損失範圍與程度為準(修復費、財物減損、停業損失等),無固定費率,須舉證。
Q10現場該怎麼保全證據?▾
立即拍照、錄影記錄財產使用前後狀態與損害,保留修繕報價、收入損失等單據。
Q11對警察的緊急處置不服怎麼辦?▾
得聲明異議,並循訴願、行政訴訟爭執處置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Q12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哪個適用?▾
合法處置受損走損失補償(第 31 條),違法處置受損走國家賠償(第 30 條),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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