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4 條(扣留物之返還)

  1. 1.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2. 2.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3. 3.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4條:扣留物應返還所有人,保管費由所有人負擔,變賣價金公告一年無人申請即繳公庫。

Q · 東西被警察扣走,去領回為什麼還要付保管費?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4條第2項,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返還時警察得收取。能爭的不是該不該付,而是費用計算是否合理、扣留本身是否合法。若物已變賣,依第3項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等必要費用後返還價金;所有人不明時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即繳交公庫。

白話解讀

拿回被扣留的東西時,你可能會遇到一個讓人傻眼的關卡:要先付錢。這條規定,扣留和保管的費用,由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而且警察在返還時可以收取這筆費用。換句話說,你的東西被扣,倉庫費、保管費可能要你自己出。如果東西已經被變賣了,警察會從賣得的價金裡先扣掉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等必要費用,剩下的才還你。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時間陷阱:物品變賣後如果找不到你(所有人不明),這筆價金會公告一年,一年期滿沒人來申請,就直接繳交公庫,從此跟你無關。所以「拿回東西」這件事,不是無條件、無時限的。它有成本,也有一條一年的領取大限。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4條規範扣留物之返還與後續處理:扣留原因消失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負擔,返還時得收取;物經變賣後扣除必要費用返還價金,所有人不明時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即繳交公庫,構成被扣留財產回復的成本與時限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東西被警察扣走,去領的時候竟然要我付保管費,這合理嗎?

依本條第2項,扣留及保管費用確實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警察在返還時得收取,所以被收費有法律依據。但你能爭的點有兩個:一是費用計算是否合理、有無明細;二是扣留本身是否合法,若扣留違法,費用的正當性也跟著動搖。實務提示:先要明細、再核對合法性,必要時聲明異議,別當場情緒化拒繳。

Q2東西被變賣了,那筆錢我還拿得回來嗎?

可以,但有條件和期限。依本條第3項,變賣後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剩下的價金應返還給你。但如果所有人不明,價金會公告一年,期滿沒人申請就繳交公庫。實務提示:這一年是硬性期限,一過錢就歸公,只要知道物品曾被扣留變賣,務必在公告期內主動申請。

Q3警察找不到我,把東西還給別人了,我能要回來嗎?

本條規定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警察得返還給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如果東西已被返還給看似有權利的人,你要拿回就必須證明自己才是真正權利人,可能還要透過民事途徑向領走的人主張。實務提示:物品若登記或借放在他人名下,扣留時就主動向警察登記真實身分,是最有效的預防動作。

Q4警察扣留物的保管費誰付?

依第24條第2項,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返還時警察得收取。

Q5扣留物返還和價金返還差在哪?

原物仍在就返還原物並收費;原物已變賣則返還扣除必要費用後的價金,且所有人不明時受一年公告期限制。

Q6什麼叫價金繳交公庫?

變賣價金在所有人不明時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就繳交各該級政府公庫,權利消滅。

Q7扣留物返還和扣押物發還差在哪?

本條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行政扣留返還;刑事扣押物發還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與救濟途徑不同。

Q8被警察扣留的東西怎麼領回?

確認扣留原因消失 → 書面請求返還 → 領回時核對費用明細 → 對不合理費用或違法扣留聲明異議。

Q9變賣價金怎麼算還我多少?

以變賣所得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返還的價金。

Q10覺得保管費太貴要花多少成本爭?

聲明異議不需費用;不服處分提訴願亦免費,進入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違法扣留損失另循國家賠償。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真正權利人?

備妥發票、車籍登記、購買契約、保管或借用證明,於返還或申請價金時舉證。

Q12警察扣留 vs 刑事扣押哪個救濟容易?

行政扣留走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刑事扣押走刑訴聲請發還、抗告,依扣留性質選對途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處理時限風險
原物仍存在第1項、第2項返還原物,所有人負擔扣留及保管費用無繼續扣留必要即應返還
原物已變賣第3項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等必要費用後返還價金所有人不明時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繳公庫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