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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23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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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2.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4.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5.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規定,扣留物有腐壞、保管所費過鉅、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或通知三個月未領者,得予變賣,未售出之物可能歸政府所有。

Q · 東西被警察扣留後放著不管,會被賣掉嗎?

會。符合四種情形之一即可變賣,逾期未領風險最高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扣留之物在四種情形下得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困難;三、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而未領取。其中第三、四款變賣後六個月內未售出者,直接歸屬各級政府所有,甚至提供公益使用。不能變賣的腐敗物還可逕行銷毀。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被警察扣留的東西,反正放著,遲早會還。錯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在某些條件下,你的東西不是被放著等你,而是會被賣掉,甚至被銷毀。哪些條件?東西快壞了、保管成本太高、扣留超過六個月還找不到主人、或是已經通知你三個月內來領而你沒領。任何一個成立,警察就能把你的東西變賣。更狠的是,如果是因為超過六個月或通知未領這兩種情況變賣,賣出後六個月內還沒賣掉,東西就直接歸政府所有,甚至拿去做公益。也就是說,被扣留後的「不理它」不是中性的等待,而是一個倒數計時的風險。你以為時間站在你這邊,其實時間正在一點一點吃掉你的所有權。

法律定性

扣留物變賣,指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於扣留物有腐壞之虞、保管成本過鉅、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或經限期通知未領等法定情形下,以公開或逕行方式處分扣留物並就所得價金結算之程序;第三、四款之物變賣未果者得歸屬政府所有,不能變賣之腐敗物得予銷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東西被扣留,放著不管會怎樣?真的會被賣掉嗎?

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列了四種變賣情形,其中「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而未領取」和「扣留逾六個月、不再合於扣留要件且無法返還」都跟你的不作為直接相關。更要注意:因這兩款變賣後六個月內沒賣出,東西就歸各級政府所有。收到任何限期通知,當天就用書面表明要領回,能直接打掉「未於期限領取」這個變賣依據。

Q2東西如果壞掉或不值錢,警察會直接處理掉嗎?

可能。依第 23 條,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或保管照料所費過鉅的物品可以變賣;情況急迫時甚至可不經事前通知。若物的性質難以賣出、或變賣費用超過所得,可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因腐敗不能變賣的還能銷毀。價值低、保管成本高的東西反而最容易被快速處理掉,要儘早領回。

Q3扣留物變賣後錢拿得回來嗎?

可以。依第 24 條,扣除保管、變賣等必要費用後的價金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你必須保留對該物有權的證明,並在變賣後及時主張。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扣留物在四種情形下得變賣的法律依據,是扣留物終局處置與歸公的總開關。

Q5扣留物變賣的四種情形差在哪?

腐壞之虞(急迫免通知)、保管成本過鉅、逾六個月無法返還、通知三個月未領;後兩款未售出會歸公。

Q6什麼叫「歸屬各級政府所有」?

第三、四款扣留物變賣後六個月內沒賣出,所有權直接移轉給政府,並得提供公益使用。

Q7扣留物變賣和銷毀差在哪?

變賣是換成價金返還;因腐敗等理由不能變賣者才銷毀,銷毀同樣準用通知規定。

Q8東西被警察扣留怎麼領回?

核對扣留物清單與聯絡地址 → 收到限期通知當天書面表明領回 → 對變賣理由提異議並提保管方案。

Q9扣留物變賣的價金怎麼算給我?

依第 24 條,變賣所得扣除保管、照料、變賣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返還給你。

Q10領回扣留物要花錢嗎?

可能要負擔保管、照料等必要費用;變賣情形下這些費用會從價金中先行扣除。

Q11怎麼證明被變賣的東西是我的?

保留購買證明、發票、行照、登記文件或扣留物清單,於變賣後及時依第 24 條主張價金。

Q12警職法第 23 條 vs 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哪個適用?

警察依警職法扣留之物處置優先適用第 23 條,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為即時強制扣留物之一般補充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變賣情形觸發要件事前通知未售出後果
第1款 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物有腐壞或價值大幅下跌風險情況急迫得免不適用歸公(屬即時處置)
第2款 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保管照料成本過高原則應通知不適用歸公
第3款 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逾六個月、找不到人、不再合於扣留要件原則應通知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
第4款 通知三個月未領通知並註明逾期變賣、屆期未領已先行通知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並通知處理情形

觸發要件

第1款 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物有腐壞或價值大幅下跌風險
第2款 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
保管照料成本過高
第3款 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
逾六個月、找不到人、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第4款 通知三個月未領
通知並註明逾期變賣、屆期未領

事前通知

第1款 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情況急迫得免
第2款 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
原則應通知
第3款 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
原則應通知
第4款 通知三個月未領
已先行通知

未售出後果

第1款 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不適用歸公(屬即時處置)
第2款 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
不適用歸公
第3款 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
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
第4款 通知三個月未領
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並通知處理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Landespolizeigesetze – Verwertung und Vernichtung sichergestellter Sachen(具體條號因各邦警察法而異)
美國州法上扣押/無人認領財產之處分與拍賣(police property disposition statutes,具體條文因州而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 扣留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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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