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規定,扣留物有腐壞、保管所費過鉅、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或通知三個月未領者,得予變賣,未售出之物可能歸政府所有。
Q · 東西被警察扣留後放著不管,會被賣掉嗎?
會。符合四種情形之一即可變賣,逾期未領風險最高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扣留之物在四種情形下得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困難;三、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而未領取。其中第三、四款變賣後六個月內未售出者,直接歸屬各級政府所有,甚至提供公益使用。不能變賣的腐敗物還可逕行銷毀。
很多人以為被警察扣留的東西,反正放著,遲早會還。錯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在某些條件下,你的東西不是被放著等你,而是會被賣掉,甚至被銷毀。哪些條件?東西快壞了、保管成本太高、扣留超過六個月還找不到主人、或是已經通知你三個月內來領而你沒領。任何一個成立,警察就能把你的東西變賣。更狠的是,如果是因為超過六個月或通知未領這兩種情況變賣,賣出後六個月內還沒賣掉,東西就直接歸政府所有,甚至拿去做公益。也就是說,被扣留後的「不理它」不是中性的等待,而是一個倒數計時的風險。你以為時間站在你這邊,其實時間正在一點一點吃掉你的所有權。
扣留物變賣,指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於扣留物有腐壞之虞、保管成本過鉅、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或經限期通知未領等法定情形下,以公開或逕行方式處分扣留物並就所得價金結算之程序;第三、四款之物變賣未果者得歸屬政府所有,不能變賣之腐敗物得予銷毀。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列了四種變賣情形,其中「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而未領取」和「扣留逾六個月、不再合於扣留要件且無法返還」都跟你的不作為直接相關。更要注意:因這兩款變賣後六個月內沒賣出,東西就歸各級政府所有。收到任何限期通知,當天就用書面表明要領回,能直接打掉「未於期限領取」這個變賣依據。
可能。依第 23 條,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或保管照料所費過鉅的物品可以變賣;情況急迫時甚至可不經事前通知。若物的性質難以賣出、或變賣費用超過所得,可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因腐敗不能變賣的還能銷毀。價值低、保管成本高的東西反而最容易被快速處理掉,要儘早領回。
可以。依第 24 條,扣除保管、變賣等必要費用後的價金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你必須保留對該物有權的證明,並在變賣後及時主張。
規範扣留物在四種情形下得變賣的法律依據,是扣留物終局處置與歸公的總開關。
腐壞之虞(急迫免通知)、保管成本過鉅、逾六個月無法返還、通知三個月未領;後兩款未售出會歸公。
第三、四款扣留物變賣後六個月內沒賣出,所有權直接移轉給政府,並得提供公益使用。
變賣是換成價金返還;因腐敗等理由不能變賣者才銷毀,銷毀同樣準用通知規定。
核對扣留物清單與聯絡地址 → 收到限期通知當天書面表明領回 → 對變賣理由提異議並提保管方案。
依第 24 條,變賣所得扣除保管、照料、變賣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返還給你。
可能要負擔保管、照料等必要費用;變賣情形下這些費用會從價金中先行扣除。
保留購買證明、發票、行照、登記文件或扣留物清單,於變賣後及時依第 24 條主張價金。
警察依警職法扣留之物處置優先適用第 23 條,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為即時強制扣留物之一般補充規定。
| 變賣情形 | 觸發要件 | 事前通知 | 未售出後果 |
|---|---|---|---|
| 第1款 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 物有腐壞或價值大幅下跌風險 | 情況急迫得免 | 不適用歸公(屬即時處置) |
| 第2款 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 | 保管照料成本過高 | 原則應通知 | 不適用歸公 |
| 第3款 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 | 逾六個月、找不到人、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 原則應通知 | 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 |
| 第4款 通知三個月未領 | 通知並註明逾期變賣、屆期未領 | 已先行通知 | 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並通知處理情形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