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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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規定,扣留物有腐壞、保管所費過鉅、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或通知三個月未領者,得予變賣,未售出之物可能歸政府所有。
Q · 東西被警察扣留後放著不管,會被賣掉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扣留之物在四種情形下得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困難;三、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而未領取。其中第三、四款變賣後六個月內未售出者,直接歸屬各級政府所有,甚至提供公益使用。不能變賣的腐敗物還可逕行銷毀。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被警察扣留的東西,反正放著,遲早會還。錯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在某些條件下,你的東西不是被放著等你,而是會被賣掉,甚至被銷毀。哪些條件?東西快壞了、保管成本太高、扣留超過六個月還找不到主人、或是已經通知你三個月內來領而你沒領。任何一個成立,警察就能把你的東西變賣。更狠的是,如果是因為超過六個月或通知未領這兩種情況變賣,賣出後六個月內還沒賣掉,東西就直接歸政府所有,甚至拿去做公益。也就是說,被扣留後的「不理它」不是中性的等待,而是一個倒數計時的風險。你以為時間站在你這邊,其實時間正在一點一點吃掉你的所有權。
法律定性
扣留物變賣,指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於扣留物有腐壞之虞、保管成本過鉅、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或經限期通知未領等法定情形下,以公開或逕行方式處分扣留物並就所得價金結算之程序;第三、四款之物變賣未果者得歸屬政府所有,不能變賣之腐敗物得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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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東西被扣留,放著不管會怎樣?真的會被賣掉嗎?▾
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列了四種變賣情形,其中「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而未領取」和「扣留逾六個月、不再合於扣留要件且無法返還」都跟你的不作為直接相關。更要注意:因這兩款變賣後六個月內沒賣出,東西就歸各級政府所有。收到任何限期通知,當天就用書面表明要領回,能直接打掉「未於期限領取」這個變賣依據。
Q2東西如果壞掉或不值錢,警察會直接處理掉嗎?▾
可能。依第 23 條,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或保管照料所費過鉅的物品可以變賣;情況急迫時甚至可不經事前通知。若物的性質難以賣出、或變賣費用超過所得,可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因腐敗不能變賣的還能銷毀。價值低、保管成本高的東西反而最容易被快速處理掉,要儘早領回。
Q3扣留物變賣後錢拿得回來嗎?▾
可以。依第 24 條,扣除保管、變賣等必要費用後的價金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你必須保留對該物有權的證明,並在變賣後及時主張。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扣留物在四種情形下得變賣的法律依據,是扣留物終局處置與歸公的總開關。
Q5扣留物變賣的四種情形差在哪?▾
腐壞之虞(急迫免通知)、保管成本過鉅、逾六個月無法返還、通知三個月未領;後兩款未售出會歸公。
Q6什麼叫「歸屬各級政府所有」?▾
第三、四款扣留物變賣後六個月內沒賣出,所有權直接移轉給政府,並得提供公益使用。
Q7扣留物變賣和銷毀差在哪?▾
變賣是換成價金返還;因腐敗等理由不能變賣者才銷毀,銷毀同樣準用通知規定。
Q8東西被警察扣留怎麼領回?▾
核對扣留物清單與聯絡地址 → 收到限期通知當天書面表明領回 → 對變賣理由提異議並提保管方案。
Q9扣留物變賣的價金怎麼算給我?▾
依第 24 條,變賣所得扣除保管、照料、變賣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返還給你。
Q10領回扣留物要花錢嗎?▾
可能要負擔保管、照料等必要費用;變賣情形下這些費用會從價金中先行扣除。
Q11怎麼證明被變賣的東西是我的?▾
保留購買證明、發票、行照、登記文件或扣留物清單,於變賣後及時依第 24 條主張價金。
Q12警職法第 23 條 vs 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哪個適用?▾
警察依警職法扣留之物處置優先適用第 23 條,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為即時強制扣留物之一般補充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變賣情形 | 觸發要件 | 事前通知 | 未售出後果 |
|---|---|---|---|
| 第1款 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 物有腐壞或價值大幅下跌風險 | 情況急迫得免 | 不適用歸公(屬即時處置) |
| 第2款 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 | 保管照料成本過高 | 原則應通知 | 不適用歸公 |
| 第3款 扣留逾六個月無法返還 | 逾六個月、找不到人、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 原則應通知 | 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 |
| 第4款 通知三個月未領 | 通知並註明逾期變賣、屆期未領 | 已先行通知 | 六個月內未售出歸各級政府所有並通知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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