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第三項、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5條根據上文所提到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內容或相關範例。我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釋義。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條第三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第三項、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立法院三讀修正之條文業經總統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第二項酌修文字;另為使規範體例簡明周妥,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為修正條文。 二、又考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及配合公告查禁後之報繳期程等,爰定明本次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立法院三讀修正之條文業經總統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第二項酌修文字;另為使規範體例簡明周妥,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為修正條文。 二、又考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及配合公告查禁後之報繳期程等,爰定明本次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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