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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根據提供的文本,找不到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4條的內容。
手槍、空氣槍、飛靶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國內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各類射擊運動團體,其會員及申請使用槍彈額數均逐年增加,為加強規範、管理,防止不當或非法使用,避免衍生治安問題,爰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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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予以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國內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各類射擊運動團體,其會員及申請使用槍彈額數均逐年增加,為加強規範、管理,防止不當或非法使用,避免衍生治安問題,爰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予以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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