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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問題中提到的刪除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3條,根據提供的內容,並無詳細資料提供釋義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對於該條款的解釋或相關資訊。
獵槍、魚槍、刀械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例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業已完成訂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一種,並依原法定期限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爰配合現況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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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予以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例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業已完成訂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一種,並依原法定期限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爰配合現況予以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予以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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