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2 條,該法條共有2項。第1項規定,若有人檢舉違反該條例的案件並成功破獲,應給予檢舉人獎金。第2項則規定,關於給獎辦法的具體規定,由行政院來制定。 根據我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最新的相關法規或參考資料。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三移列,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三移列,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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