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1 條的內容,如果犯本法條所列的罪行,在其他法律中有更重的處罰規定,則應從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這表示當其他法律中對於相同行為有較嚴厲的處罰,該法律的規定將優先適用,而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然而,這個條文並未具體列舉其他的法律規定,所以具體的內容及相關範例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解釋。
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移列,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移列,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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