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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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裝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 (作業) 人員之服裝,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要點,層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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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10條,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裝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作業)人員之服裝,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訂定管理要點,並層報內政部備查。 該條規定 allows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特定人員,在服務、執勤時所穿著的服裝,根據各機關的實際需求,可以自行訂定管理要點。這些服勤服裝的管理要點需要提交給內政部作為備查。但是根據題目所提供的資料,沒有進一步提供該法條具體細節以及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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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