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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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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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警察服裝的使用年限和註銷程序。根據這條條款,警察服裝的使用年限是從領用之日起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服裝應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註銷。被註銷的服裝除非有其他規定需要繼續使用或繳還,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繳還的。然而,學校或訓練機關的學員領用的服裝則應該繳還。 根據我們提供的情報,找不到具體的法源資料來解釋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相關內容。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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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