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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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