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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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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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2條,警察機關製發的警察服裝被視為公有財物,保管及使用該服裝的人員有保管和維護的責任。這意味著警察應該負責正確保管和使用他們的警察服裝,以確保其正確的使用和保護。如果警察服裝被損壞或損失,相應的責任將由保管和使用該服裝的人員承擔。 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警察能夠正確使用其被製發的警察服裝,並且負責維護和保護這些公有財物。這有助於確保警察能夠有效執行其職務,並向公眾傳遞專業和可靠的形象。同時,這也有助於防止警察服裝被濫用或不當使用,從而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該條款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從警察機關獲得製發的警察服裝,並且應該適用於所有使用這些服裝的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在職務上的活動中損壞了他的警察制服,他可能需要負責修復或替換這件制服。同樣地,如果一份警察服裝失去了,負責保管該服裝的警察可能也需要負責補償或負責解釋這個損失。這樣做有助於確保警察對其警察服裝的負責使用,並確保這些服裝的適當保護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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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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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