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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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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