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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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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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對於損毀的警察服裝,賠償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損毀發生在倉庫中,則由負責管理的人員負責賠償。 例如:如果警察服裝在存放的倉庫中被損壞,倉庫的管理人員就需要負責賠償。 二、如果損毀發生在運輸的過程中,則由負責押運或運輸的人員負責賠償。 例如:如果警察服裝在運輸途中被損壞,負責押運或運輸的人員就需要負責賠償。 三、如果損毀發生在共同保管使用的情況下,則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負責賠償。 例如:如果多個人共同保管使用警察服裝,而損毀發生在這期間,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就需要負責賠償。 四、如果損毀發生在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情況下,則由使用人負責賠償。 例如:如果某人獲得了個人配發的警察服裝,而損毀發生在他使用的過程中,這個人就需要負責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賠償的計算依據以附表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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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