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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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 (官) 查明層轉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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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6 條,當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在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官)報告並轉由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註銷或補發。對於損毀金額超過一定金額的警察服裝,則需要經審計機關審核。 根據參考法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了警察人員被免職的事由之一,即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而根據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是無法由主管機關裁量而應予以免職的。 另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是指公務員因職務關係而掌管的物品。且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以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因此,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的解釋,警員的制服不被視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因為其所有權已歸屬於警員本人,並且若制服損壞可以重新製作取代,不與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相同。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違反第28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的情況,將處罰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時,根據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致重傷者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此外,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我們可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最後,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施強暴脅迫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和範例僅是根據提供的法條進行推論和解析,具體的解釋和判斷應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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