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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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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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7 條關於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冬、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這些服飾及識別物品是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的要求所領取的。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取的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這些物品仍在使用年限內。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這意味著在人員遷調時,應將所領取的服飾移交給新的服務機關。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取的服裝免予繳還。這表示退休人員可以保留所領取的服裝,不需要歸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取的服裝可以隨其殮葬。這意味著在職期間罹難的人員可將所領取的服裝與其一同下葬。 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即未按時交還相關服飾或識別物品,將根據法律進行處理。這些規定旨在管理警察服裝的使用和歸還,以確保警察人員的身份和形象的一致性。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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