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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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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7 條關於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冬、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這些服飾及識別物品是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的要求所領取的。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取的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這些物品仍在使用年限內。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這意味著在人員遷調時,應將所領取的服飾移交給新的服務機關。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取的服裝免予繳還。這表示退休人員可以保留所領取的服裝,不需要歸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取的服裝可以隨其殮葬。這意味著在職期間罹難的人員可將所領取的服裝與其一同下葬。 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即未按時交還相關服飾或識別物品,將根據法律進行處理。這些規定旨在管理警察服裝的使用和歸還,以確保警察人員的身份和形象的一致性。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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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