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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 10 條(流氓現行嫌疑犯之逕行強制到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人員發現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得逕行強制其到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報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審之。經認定為流氓者,視其情節,依第四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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