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肅流氓條例10流氓現行嫌疑犯之逕行強制到案

快速跳轉

警察人員發現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得逕行強制其到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報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審之。經認定為流氓者,視其情節,依第四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0條規定,警察人員在發現有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進行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可以逕行強制將該人逮捕,並將具體事證報告給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審核。如果經過審核後確定該人屬於流氓,則根據第四條或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針對這個問題我找到了一份資料來源,是台灣法務部於民國110年發佈的《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解釋指引。其中第10條的解釋說明了警察人員在現場發現流氓行為時可以逕行強制到案,並且需要警察局提供具體事證的報告,經上級警察機關審核認定後才能進一步處理。這份資料舉例介紹了一個案例,說明了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發現一名人因暴力衝突被怀疑涉及流氓行為,警方根據第10條的規定逕行強制將其帶走,並提供有關事證給上級警察機關進行審核。最後由上級警察機關根據指引的規定來決定是否認定該人為流氓,進一步處理該案件。

  • 第二條條文
  • 名詞
  • 第四條或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10 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得逕行強制其到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