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9條,當被移送人符合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到案時,直轄市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應在24小時內檢附相關證據將案件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指定的親友。在審理期間,被移送裁定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有權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到庭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 檢肅流氓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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