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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9傳喚或強制到案流氓之移送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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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9條,當被移送人符合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到案時,直轄市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應在24小時內檢附相關證據將案件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指定的親友。在審理期間,被移送裁定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有權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到庭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 檢肅流氓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61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管轄法院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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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9 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