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9 條(傳喚或強制到案流氓之移送法院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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