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檢肅流氓條例 第 11-2 條(再予留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停止留置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再予留置: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新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