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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11-2再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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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停止留置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再予留置: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新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1-2條(再予留置),當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或停止留置後,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再次進行留置: 一、被合法傳喚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 二、違背對其住居進行的限制措施。 三、發生了第11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情形之一。 根據最新的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資料,以下是第11-2條的一個相關範例: 在被移送裁定之人已經接受留置且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措施後,出庭應訊或出席審理是必要的程序。如果該人未出席,而且沒有合理理由可以解釋為何未能出席,則法院可以根據第11-2條,再次進行留置。這意味著被移送裁定之人可能會面臨更長的留置期。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撤銷名詞
  • 傳喚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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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11-2 條規定:「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停止留置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再予留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