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聲請或移送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諭知其期間。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一、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者。 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 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 五、時效已完成者。 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重複移送者。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3條,法院對於聲請或移送的程式若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但如果違規的程式可以補正,則應定期命令補正。此外,當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應交付感訓處分時,應發出交付感訓處分的裁定,但不需要特別提及感訓處分的期間。根據條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1. 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的情況;2. 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的流氓行為案件;3. 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4. 被移送裁定人死亡;5. 時效已完成;6. 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者重複移送的情況。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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