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十日內抗告於上級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裁定法院為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根據上述法規條款的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對檢肅流氓條例第14條的釋義如下: 1. 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十日內抗告於上級法院。 這條法規規定了對於法院裁定不服時的抗告期限,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可在收到裁定書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2.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裁定法院為之。 這條法規要求提起抗告時,需以抗告書狀詳細敘述不服裁定的理由,並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3.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對於抗告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得再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 - 檢肅流氓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14) - 台灣法律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