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14 條(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十日內抗告於上級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裁定法院為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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