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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 15 條(抗告之駁回與裁定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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