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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15抗告之駁回與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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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5條,如果案件有被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是不合法或無理由的,則應以裁定駁回抗告。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是有理由的,則應將原裁定撤銷,自行做出裁定。必要時,抗告法院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再作裁定。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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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15 條規定:「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