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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 15 條
(抗告之駁回與裁定撤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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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提起
抗告
者,
抗告法院
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
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
撤銷
,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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