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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16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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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付感訓處分者,受感訓處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原認定機關,或原移送機關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變造者。 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原審查或原認定之警察人員或治安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感訓處分人,應不付感訓處分者。 六、受感訓處分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七、流氓行為同時觸犯之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不能證明,經檢察或審判機關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感訓處分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 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之聲請,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重新審理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受感訓處分確定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認為應不付感訓處分者,受感訓處分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原認定機關或原移送機關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1. 適用法規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定結果。 2. 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 3. 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為虛偽。 4. 參與原裁定之法官、參與原審查或原認定之警察人員或治安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被證明。 5.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感訓處分人應不付感訓處分。 6. 受感訓處分人已證明其被誣告。 7. 流氓行為同時觸犯之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不能證明,經檢察或審判機關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 聲請重新審理應在裁定確定後的30天內提出,但若事由之知悉在裁定確定後者,則自知悉之日起計算。聲請重新審理不會停止感訓處分的執行效力,但若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則可根據職權或聲請人的要求停止執行。 法院認為沒有重新審理的理由或程序不合法時,應以裁定駁回,若法院認為有理由,則應重新審理並作出新的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駁回聲請時,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可以在裁定之前撤回,撤回後不能再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這些解釋基於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的相關規定,其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019年版)第32項、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2年8月26日座談會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以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感聲字第82號裁定等。这些资料均与问题有关连性,主要解释了有关聲請重新審理的具体规定及相应判例例子的适用范围。

  • 諭知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證據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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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16 條規定:「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付感訓處分者,受感訓處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