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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19感訓處分之期間延長及執行完畢後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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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 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者,施以一年之輔導。 輔導期間內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規定了感訓處分的期間和輔導執行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感訓處分的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如果執行已滿一年並且執行機關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則可以檢具事證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許可,以免予繼續執行。另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免予繼續執行後,需要進行一年的輔導。在輔導期間內,如果出現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檢具事證直接移送管轄的法院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70011)

  • 第二條條文
  • 管轄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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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19 條規定:「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