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19 條(感訓處分之期間延長及執行完畢後之輔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 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者,施以一年之輔導。 輔導期間內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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