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 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者,施以一年之輔導。 輔導期間內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審理。
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規定了感訓處分的期間和輔導執行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感訓處分的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如果執行已滿一年並且執行機關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則可以檢具事證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許可,以免予繼續執行。另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免予繼續執行後,需要進行一年的輔導。在輔導期間內,如果出現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檢具事證直接移送管轄的法院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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