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20 條(輔導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檢肅流氓條例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