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20條的規定,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並相機規勸善。受輔導人必須定期到場敘述生活狀況,若經通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局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處以七日以下的拘留。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輔導受輔導人,並促使其改過向善。 根據上述資料可舉出下列範例: - 可能的範例:一名受輔導人經檢察機關或警察局列冊後,警察局會定期通知該受輔導人到場敘述生活狀況。若受輔導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警察局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處以拘留,期望能藉此推動受輔導人改過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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