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20 條(輔導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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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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