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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 18 條(感訓處分之執行及執行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者,由法院交原移送機關轉送感訓處所執行之;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前項之感訓處分,由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執行之。 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者,經原移送機關聲請原裁定法院許可,不得執行;逾七年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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