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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 3 條
(檢肅流氓之時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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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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