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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3檢肅流氓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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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3條,如果流氓行為超過三年,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這個時效期間從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行為有持續或連續的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例如,假設某個人在2010年1月1日開始從事流氓行為,並一直持續到2012年1月1日。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3條,警察機關只能在2010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間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如果在2013年1月1日之後才提報或認定,這些案件就超過了時效期限,無法進行審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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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3 條規定:「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