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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 3 條(檢肅流氓之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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