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4條,經認定為流氓的人,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進行以下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進行列冊輔導。 這意味著對被認定為流氓的人,警察機關會提供書面告誡並進行列冊輔導。這是為了促使這些人改正不當行為,並進行適當的監管和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如果在告誡之後的一年內,被認定的人未再次犯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列舉的任何情形,原來認定的警察機關會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報,經核准後註銷列冊並停止輔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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