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4 條(書面列冊及註銷列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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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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