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第 4 條(書面列冊及註銷列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檢肅流氓條例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