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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4書面列冊及註銷列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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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4條,經認定為流氓的人,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進行以下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進行列冊輔導。 這意味著對被認定為流氓的人,警察機關會提供書面告誡並進行列冊輔導。這是為了促使這些人改正不當行為,並進行適當的監管和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如果在告誡之後的一年內,被認定的人未再次犯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列舉的任何情形,原來認定的警察機關會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報,經核准後註銷列冊並停止輔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人。

相關函釋 1

  • 告誡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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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4 條規定:「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