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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5聲明異議之方法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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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如有不服,得於告誡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向原認定機關聲明異議。 原認定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認定;認為無理由者,維持原認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告誡人。 受告誡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不因提起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原認定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明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5條,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流氓並受到告誡時,如果他對此不服,可以在告誡書送達的翌日起的十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並敘述理由。原認定機關在認為有理由的情況下,應立即撤銷原認定;在認為沒有理由的情況下,則維持原認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告誡人。受告誡人在收到前述書面通知後,可以在三十天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在收到訴願決定書後,如果仍不服氣,可以在三十天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如果在收到再訴願決定書後仍然不服氣,可以在三十天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提起聲明異議不會停止對於被認定為流氓的告誡輔導的執行。然而,原認定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職權或根據聲明人的請求停止其執行。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經政府法規查詢系統查證(最新版本) 範例: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5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被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受到告誡,但他認為這個認定沒有理由,他可以在告誡書送達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向原認定機關提出書面的異議聲明。原認定機關在接到異議聲明後,應該進行審查,如果他們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應該撤銷原本的認定。如果他們認為異議沒有理由,就會維持原本的認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受告誡的人。然後,受告誡的人在收到這份通知後,可以在三十天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如果訴願被駁回,他們仍然不滿意,可以再在三十天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如果再訴願也被駁回,他們仍然不滿意,可以在三十天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根據法條的最後一項規定,提起異議聲明並不會停止對於被認定為流氓的告誡輔導的執行,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原認定機關可以暫停執行。

  • 告誡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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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第 5 條規定:「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如有不服,得於告誡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向原認定機關聲明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