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 6 條規定,當被認定為流氓且情節重大時,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的同意,可以不經告誡,通知被拘提人到案詢問。如果被合法通知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下,可以報請法院核發拘票。然而,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被拘提人有逃亡的可能性且情況急迫時,可以直接進行拘提。 根據這項法規,逕行拘提後必須立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果法院不核發拘票,就應當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關於這個條文的舉例,由於缺乏具體的案例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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