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肅流氓條例第7條規定了被認定為流氓後經告誡後一年內,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可以通知其到案詢問;如果已經合法通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如果有事實足認為被拘提人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或正在實施中時,可以逕行拘提。被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果法院不核發拘票,則應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的制定背景,該條例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打擊流氓行為。根據該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於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和慣常性的行為,並且足以破壞社會秩序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流氓。第7條則是對於被認定為流氓後的處理方式進行了細化。 根據司法院刑事決勝法解釋字第494號解釋,該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了當被認定為流氓後,如果仍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可以通知其到案詢問。這裡的通知應該是以通知書的形式發出,並且必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主管長官簽發。如果被通知的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則可以報請法院核發拘票。這裡的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即是要求法院核准對被拘提人進行拘留。 根據司法院刑事決勝法解釋字第3254號解釋,該條第一項後半部分規定了被告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的情況。如果有這樣的情況,且情況急迫或正在實施中,可以直接進行拘提。經進行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果法院不核發拘票,則需要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根據台灣司法院網站上的相關判決書,例如「台灣壽山分局刑事告訴裁定」(201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岡山分署偵查事務科告訴裁定」(2014)等,可以了解該條第7條的應用情況和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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