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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2. 前項申請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刀械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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