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1. 1.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2. 2.前項申請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刀械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本辦法許可的槍砲和彈藥,在查驗完畢後,應在一個月內發給執照。如果是臨時請領補換執照的情況,執照的使用年限仍然填寫至原本期限屆滿為止。 2. 如果是機關或團體要請領執照,需要檢附核准文件,並且準備申請書、槍枝經歷和管理槍彈的員工名冊,然後直接送交所在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進行審查。 3. 請領執照的費用和支用規定,適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逐條釋義。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正本名詞
  • 名詞
  • 可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