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本辦法許可的槍砲和彈藥,在查驗完畢後,應在一個月內發給執照。如果是臨時請領補換執照的情況,執照的使用年限仍然填寫至原本期限屆滿為止。 2. 如果是機關或團體要請領執照,需要檢附核准文件,並且準備申請書、槍枝經歷和管理槍彈的員工名冊,然後直接送交所在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進行審查。 3. 請領執照的費用和支用規定,適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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