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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前,應檢附刀械型錄、型號、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同意文件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
  2. 於國內購置刀械前,應檢附刀械型錄、型號、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
  3. 前二項刀械於進口或購置持有翌日起七日內,應依前條規定,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及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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