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10條,生活習慣特殊國民在該辦法生效之前已經持有的獵槍、魚槍或刀械,必須在該辦法生效後的一年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應該是《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根據辦法第12條,製造、修理、改裝、銷售獵槍、魚槍或刀械的業者,也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烙印給照。所以這個申請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持有的槍械都經過相關檢查和許可。 另外,雖然沒有明確的範例與參考資料提及,但我們可以推測這項規定的背後意圖是為了管理和監控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所持有的槍械,以確保其安全使用,並防止非法或濫用槍械的情況發生。
- 持有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