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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者,應於施行後一年內,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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