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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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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2. 2.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22條:負責人宣布結束時參加人應即解散,結束後行為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仍負疏導勸離之責。

Q · 負責人宣布結束後,現場的事還算誰的責任?

行為人自己負責,但負責人仍要疏導勸離

依集會遊行法第22條,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的那一刻,參加人就應即解散,之後的行為由行為人個人負責,不再受集會法的保護結構。但同條但書要求:參加人若未解散,負責人仍須負疏導勸離之責,不能宣布結束就逕行離去。這是民國81年修法補上的善後義務。

白話解讀

一場集會什麼時候算「結束」?很多人以為是大家散場走光的那一刻。法律不是這樣看的。當負責人公開宣布中止或結束的那一秒鐘,這場集會在法律上就結束了。剩下沒離開的人,從那一秒起每個人都是「個人行為」,不再受集會的法律保護傘。這個切換點非常關鍵:如果有人在宣布結束後還繼續抗議、衝撞,那不是集會行為,是個人行為,後果各自承擔。但這條同時給負責人留了一個責任:你不能宣布結束之後拍拍屁股就走,你必須負責疏導勸離。這是民國 81 年修法特別補上的,因為以前太多負責人開完場面就消失,留下一團亂讓警方收拾。今天如果你是集會的負責人,你的責任不是只有開始和高峰,還有那個誰都不想處理的尾聲。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22條規範集會結束的法律時點與責任歸屬: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時,參加人應即解散;宣布後之行為由行為人個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時,負責人仍負疏導勸離之責。本條將「宣布結束」確立為一個精準的法律切換時點,並課予負責人善後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負責人宣布結束後我留下來繼續抗議,警察可以抓我嗎?

依本條第二項,宣布結束後的行為由行為人個人負責,你不再受集會法的保護結構。若你的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警察可依該等法律處理,不需先解散集會。宣布結束的明確時間點是日後司法判斷的關鍵。

Q2我辦活動如果不宣布結束,是不是責任就少一點?

剛好相反。沒宣布結束意味現場一直處於集會中,負責人責任延續,不會因時間拖長而減輕,且超出許可時間可能違反許可事項,依第25條主管機關可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清楚宣布結束並履行疏導勸離義務,才是切割責任邊界的最佳工具。

Q3什麼叫疏導勸離之責?

指參加人未解散時,負責人須協助、引導其離場的善後義務,必要時調度糾察員、廣播指定離場路線,並保留已盡義務的證據。這是民國81年修法增訂,避免負責人宣布結束後逕行離去留下亂局。

Q4集會遊行法第2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集會結束的法律時點與責任:負責人宣布結束時參加人應即解散,結束後行為由個人負責,但參加人未散時負責人仍負疏導勸離義務。

Q5宣布結束前後法律地位差在哪?

前者是受集會法保護的參加人,後者脫離保護結構成為個人,行為責任改由行為人自負,警察介入依據也隨之改變。

Q6集會的「結束」跟「解散命令」差在哪?

結束是負責人自主宣布(第22條),解散命令是主管機關依第25條對違法集會的強制處分,兩者來源與效果不同。

Q7負責人要怎麼合法結束一場集會?

清楚可錄音地宣布結束 → 廣播指定離場路線 → 調度糾察員疏導 → 保留已盡義務證據 → 必要時通報警察。

Q8怎麼證明負責人已盡疏導勸離義務?

提出廣播內容紀錄、疏導動線安排、糾察員調度紀錄、現場照片,這些是日後免責的關鍵證據。

Q9宣布結束後現場失控,負責人怎麼自保?

舉證已盡疏導勸離義務是核心,並立即向警察通報、表明已宣布結束,將個人脫序行為與自身責任切割。

Q10參加人接到結束宣告後該怎麼做?

應即依指定路線離場。若堅持滯留,從該秒起即為個人行為,須自負刑法或社維法後果。

Q11宣布結束後繼續抗議 vs 集會中抗議差在哪?

集會中受集會法保護結構評價;宣布結束後屬個人行為,直接適用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無集會法保護。

Q12不宣布結束 vs 宣布結束哪個責任輕?

不宣布反而責任延續且可能超出許可時間違規;清楚宣布結束並履行疏導義務,才是切割責任邊界的工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announcementafter_announcement
法律身分集會參加人,受集會遊行法保護結構個人,脫離集會法保護
行為責任歸屬集會整體框架下評價由行為人個人自負其責(第二項前段)
負責人義務親自主持、維持秩序(第18條)參加人未解散時負疏導勸離之責(第22條但書)
警察介入依據集會進行中之秩序維持依個人脫序行為之相關法令

before_announcement

法律身分
集會參加人,受集會遊行法保護結構
行為責任歸屬
集會整體框架下評價
負責人義務
親自主持、維持秩序(第18條)
警察介入依據
集會進行中之秩序維持

after_announcement

法律身分
個人,脫離集會法保護
行為責任歸屬
由行為人個人自負其責(第二項前段)
負責人義務
參加人未解散時負疏導勸離之責(第22條但書)
警察介入依據
依個人脫序行為之相關法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 주최자의 질서유지 의무 및 해산 관련 규정
中國集会游行示威法 — 负责人维持秩序及解散相关规定
德國Versammlungsgesetz (VersammlG) — Auflösung und Ordnungspflicht des Lei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

立法理由明定集會、遊行參加人應接受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之決定即予解散。而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

(0810714 修正)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立法理由鑒於集會遊行負責人於宣布中止或結束後,常逕行離去,未盡善後疏導人群離去之義務,影響社會秩序。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賦予集會、遊行負責人疏導勸離之責。

  • 參加人名詞
(0770111 制定)

明定集會、遊行參加人應接受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之決定即予解散。而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

(0810714 修正)

鑒於集會遊行負責人於宣布中止或結束後,常逕行離去,未盡善後疏導人群離去之義務,影響社會秩序。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賦予集會、遊行負責人疏導勸離之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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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22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