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21 條規定,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維持秩序之指揮;糾察員對妨害集會遊行之人得予排除,受排除者應立即離開現場。
Q · 糾察員可以叫我離開集會現場嗎?他又不是警察。
可以。糾察員依法得排除妨害者並請其離場
依集會遊行法第 21 條第二項,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糾察員的排除權直接來自法律授權,不需要警察身分或核可。同條第一項並課予參加人「服從維持秩序指揮」的法定義務。換言之,合法集會現場存在一套臨時治理結構,負責人與糾察員是內部秩序維持者,警察則是依第 24 條到場的外部後援。
走進一場合法集會,你以為自己是「自由的個體」。法律的視角不是這樣。從你踏進現場那一刻起,你是「參加人」,你頭上多了一個臨時的指揮系統:負責人和糾察員。這條規定你「應該」服從他們維持秩序的指揮。這不是道德建議,是法定義務。更隱形的是第二項給負責人和糾察員的權力:他們可以「排除」妨害集會的人,被排除的人「應該立即離開」。也就是說,在合法集會的現場,糾察員臂章上那四個字不只是裝飾,他們對你有一定程度的秩序指揮權。如果你不知道這層結構,你可能在現場做出影響整場活動合法性的行為而不自覺;如果你是組織者,你也可能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個工具。
集會遊行法第 21 條為集會現場的秩序維持規範,建立兩項核心法律關係:其一為參加人對負責人或糾察員「維持秩序指揮」的服從義務;其二為負責人與糾察員對「妨害集會遊行之人」的現場排除權,受排除者負有立即離場義務。本條體現集會自治原則,將秩序維持的第一順位交由民間行使,警察為輔助介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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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集會遊行法第21條第二項,負責人和糾察員對於妨害集會遊行的人,可以予以排除,受排除的人應立即離開現場。糾察員的權力來自這條法律的授權,不需要警察身分。配合第20條,糾察員必須佩戴明顯臂章。內行人提示:若糾察員沒戴臂章卻自稱糾察員,可合理懷疑其身分,要求現場負責人或警察確認。
本條第一項「應服從指揮」義務對象是「參加人」。但第二項排除權對象是「妨害集會遊行之人」,不限定身分。路人如果進入集會範圍並造成秩序妨害,糾察員仍可請你離開。內行人提示:不想被影響又不是參加人,最簡單的做法是不要走進隊伍範圍內,保持距離兩邊都安全。
規範集會現場秩序的條文:參加人須服從糾察員維持秩序指揮,糾察員可排除妨害者並令其立即離場。
第21條第二項授權,負責人或糾察員對妨害集會之人得令其離開現場,受排除者負立即離場義務,不需警察核可。
以阻擋隊伍、製造衝突、散發擾亂傳單等方式破壞集會秩序者;單純表達不同意見不等於妨害。
糾察員是民間自治的內部秩序維持者(第21條),警察是依第24條到場的外部公權力,來源與強制力不同。
確認妨害事實 → 糾察員勸導 → 依第21條第二項排除 → 拒不離去再依第24條通報警察 → 全程保留影音。
先依法離開現場再爭執合法性;硬碰硬可能被認定妨害秩序加重後果。事後有異議可循申訴或司法途徑救濟。
依第20條糾察員應佩戴明顯臂章標誌;未佩戴而自稱者,可要求現場負責人或警察確認身分。
落入集會遊行法定義者,負責人應依第20條指定糾察員、發給明顯標誌,並可在活動須知載明其依第21條有現場秩序指揮權。
糾察員針對個別妨害者令其離場(第21條);警察是對整場集會的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第24、25條),層級與對象不同。
不一樣。第一項服從義務只對「參加人」;第二項排除權對象是「妨害集會之人」,不限身分,路人妨害亦可被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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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立法理由明定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之指揮,以維持集會、遊行之良好秩序。而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明定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之指揮,以維持集會、遊行之良好秩序。而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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