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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23 條
(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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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
代理人
或糾察員及
參加人
均不得
攜帶
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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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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