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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2.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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