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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3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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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2. 2.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所在地警察分局,跨二分局以上轄區則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Q · 辦集會遊行要找哪個機關申請?

找活動地點的警察分局,跨區則找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

依集會遊行法第 3 條,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是「所在地的警察分局」;如果活動範圍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主管機關才升一級為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這個機關就是受理申請、作成准駁處分、現場指揮乃至訴願的原處分機關,遞錯窗口會讓申請時效重算、訴願標的錯誤。

白話解讀

當你想申請一場集會遊行,或是當你在現場跟警察起爭執,第一個要搞清楚的問題就是:誰才是有權做決定的人?這條給了一個看似簡單但實務上很關鍵的答案:你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不是市政府、不是內政部、不是警政署。如果你的活動跨了兩個分局轄區,那才升一級到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申請要遞到對的地方,否則時效從零開始算;訴願要寫對對象,否則直接被駁回;現場出問題要找對的指揮官,否則你的抗議石沉大海。實務上,分局長就是你的命運裁判者。他可以核准你的申請,可以下令解散你的活動,可以決定要不要動用警力。所以這條看起來只是個組織條文,實際上是你跟政府打交道時的「找對人」地圖。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為組織管轄條文,明定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以「所在地警察分局」為原則,活動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轄區時改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管轄,藉此確定申請受理、行政處分作成與救濟對象的權責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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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辦一場集會,第一步要去哪裡?

查你的活動地點屬於哪個警察分局。確認後 6 日前向該分局申請(集會遊行法第 9 條)。如果活動跨兩個分局以上的轄區,就跳過分局直接找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實務上可先電話與分局承辦預約面談,當面溝通較易調整申請內容。

Q2我的集會被分局駁回,要訴願,對象是誰?

訴願對象是作成駁回處分的原處分機關,也就是該警察分局(具體寫分局全銜),訴願管轄機關為其上級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寫錯恐被以管轄不符處理影響時效。訴願應於收到處分後 30 日內提出;若處分未附救濟教示,時效可延長至 1 年。

Q3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集會遊行法第 3 條,原則是活動所在地的警察分局;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轄區時才是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

Q4警察分局和警察局當主管機關差在哪?

單一分局轄區內的活動由該分局管;範圍跨二個以上分局時才升級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Q5什麼叫「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

集會地點或遊行路線橫跨兩個或以上分局的管轄範圍,常見於長距離或移動式遊行。

Q6主管機關和原處分機關是同一個嗎?

是。受理並作成准駁的主管機關,就是日後訴願時要指明的原處分機關。

Q7集會遊行怎麼找對主管機關申請?

先查活動地點屬哪個分局轄區 → 判斷是否跨區 → 向確認的機關 6 日前申請。

Q8怎麼查活動地點屬於哪個警察分局?

上各縣市警察局網站查轄區劃分,或直接致電所在地分局確認。

Q9集會申請要在多久前提出?

依集會遊行法第 9 條,原則上應於集會遊行 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Q10被主管機關駁回後怎麼救濟?

向原處分機關(該分局)提起,由上級警察局管轄;注意收到處分後 30 日訴願時效。

Q11集會主管機關找市政府還是警察分局?

找警察分局。市政府不是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無實質准駁權。

Q12內政部 vs 警察分局,誰受理集會申請?

個案由地方警察分局或警察局受理;內政部、警政署屬中央不受理個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集会・デモは各都道府県の公安条例により所管(公安委員会・所轄警察署長へ届出/許可申請)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관할 경찰서장에게 신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6条(主管机关为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德國Versammlungsrecht — zuständige Versammlungsbehörde(landesrechtlich, meist Polizei/Ordnungsbehörde)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art. L211-1(déclaration préalable au maire ou au préfet)
美國依各州/地方法規而異(向市政府或地方警察申請集會許可,無單一聯邦法定主管機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77011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立法理由明定集會、遊行之立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770111 制定)

明定集會、遊行之立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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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