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2條界定:集會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聚眾活動;遊行指於市街、道路等之集體行進。判準不在人數,而在有無以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
Q · 幾個人聚在一起就算集會遊行嗎?
不是看人數,看有無集體表意
依集會遊行法第2條,集會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聚眾活動,遊行則多了「集體行進」要件。決定性的不是人數,而是立法理由所稱「有無以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友朋結伴而行、校園活動均不在內,純社交聚餐、馬拉松也通常不算。
你跟朋友五個人約在咖啡廳討論時事,這算集會嗎?你帶一群同好在河堤散步辦路跑活動,這算遊行嗎?這條就是劃線的那把尺。集會的構成要件: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則多了一個動態元素:「集體行進」。劃這條線的意義在於:跨過去你要走集遊法的申請流程、要接受警察的管理;沒跨過去你就是一群正常的市民,警察不能用集遊法管你。立法理由講得很清楚:「學生在校園之活動,友朋之結伴而行等非以集體行動顯示其意圖或力量者,均非本條所定之遊行。」這句話是關鍵:法律管的不是「人多」而是「有沒有用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意圖、力量這兩個詞,就是這條的真正靈魂。
集會遊行法第2條為全法定義性規範: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兩者以場所要件加上集體表意意圖,框定整部法律的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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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們在做什麼。若只是野餐聊天,依立法理由「友朋結伴」不算集會;若手持標語、高喊口號、有集體表意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集會。實務上可禮貌詢問警察,你們的行為符合集遊法第2條的哪一款。
要看是否在公共場所且有集體表意行為。在馬路、人行道手舉標語走動或停留,符合集會或遊行定義,原則上要申請。勞資爭議常急迫,可注意集遊法第9條對偶發性集會的彈性。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且以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
集會是定點聚集,遊行多了「集體行進」的動態要件,兩者皆須在公共場所且有集體表意。
開放給不特定人進入的場所,如商場、戲院、餐廳,即使私人經營仍可能納入;完全封閉的私人空間才脫離。
立法理由的核心判準:法律管的不是人多,而是有沒有藉聚集表達訴求、展示集體力量。
三步:確認在公共/公眾得出入場所 → 有無集體表意意圖 → 是否集體行進,三者皆是才落入。
避免在公共場所集體表意、不打標語口號;若屬室外集會遊行則依第8條事前申請許可。
禮貌詢問警方你的行為符合第2條哪一款(會議、演說、聚眾或集體行進),要求指出構成要件。
可主張集遊法第9條偶發性集會的彈性,並注意釋字第718號對緊急偶發集會許可制的限制。
通常不算,因為非以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但若夾帶政治標語或刻意製造阻塞可能改變性質。
若在公共場所聚集且有集體表意意圖,即使只有幾分鐘仍可能落入定義,主辦人可能被追究未申請責任。
| aspect | 集會 | 遊行 |
|---|---|---|
| 核心動作 | 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 集體行進 |
| 狀態 | 定點聚集(靜態) | 沿街移動(動態) |
| 適用場所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 共同前提 | 以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 | 以集體行動顯示意圖或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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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解釋集會之意義;第二項解釋遊行之意義。 二、本法所規範之集會、遊行,均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一定活動者為限。 三、集會、遊行均有一定之目的,而遊行則除在各種公共場所外,尚需有集體行進之行為及以集體行動顯現其目的之意思,故如學生在校園之活動,友朋之結伴而行等非以集體行動顯示其意圖或力量者,均非本條所定之遊行。
一、第一項解釋集會之意義;第二項解釋遊行之意義。 二、本法所規範之集會、遊行,均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一定活動者為限。 三、集會、遊行均有一定之目的,而遊行則除在各種公共場所外,尚需有集體行進之行為及以集體行動顯現其目的之意思,故如學生在校園之活動,友朋之結伴而行等非以集體行動顯示其意圖或力量者,均非本條所定之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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