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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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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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和縣(市)警察局辦理該辦法所需的費用,由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列入預算支應。根據這項規定,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該提供足夠的預算來支持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辦理工作和相關費用。例如,他們可以編列預算來支付警察局的運作成本,包括人力、培訓、設備和其他相關支出。這樣可以確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工作能夠正確進行,並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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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