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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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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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從事計程車駕駛業的人,必須在開始從事業務之前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並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和其副證,同時也需要持有有效的職業駕駛執照。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人才能夠從事計程車駕駛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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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