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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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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始得執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從事計程車駕駛業的人,必須在開始從事業務之前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並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和其副證,同時也需要持有有效的職業駕駛執照。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人才能夠從事計程車駕駛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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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