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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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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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若具備以下條件,即可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1. 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 2. 不具備本法規第36條第4項或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所規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的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找到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相關的範例。
-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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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