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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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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若具備以下條件,即可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1. 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 2. 不具備本法規第36條第4項或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所規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的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找到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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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