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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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受開除學籍、勒令退學之處分,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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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8條規定,學員生受到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學校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這表示學校必須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行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學生的相關情況。這種報告的目的可能在於提供相關資訊以供內政部警政署使用,或是確保學校對這樣的處分進行正確程序,以避免任意或不當的懲處。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內政部警政署對於這些報告的處理方式或可能有的後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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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