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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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應通知其家長、原單位,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者並應通知其戶籍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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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7條,學員生如果被記大過以上的處分,學校應通知其家長和原單位。如果該學員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學校也應通知其戶籍地警察局。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學員生受到嚴重懲處時,相關的人都能得到相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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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